涉外民事诉讼,简单来讲,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2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即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外,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等其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单从构成要件上来分析,具有诸多相同之处,但涉外民事诉讼由于有涉外因素的参与,又使得自身具有与国内民事诉讼相区别的特性。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重要的组成因素,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紧密相连。国家主权作为政治因素的存在,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正是由于涉外因素的存在,涉外民事诉讼在进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与他国的主权或司法权关系,这便突破了一国领域范围,更多地呈现出横向国家之间的联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事人与人民法院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要考虑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高层次关系,这便极有可能涉及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与之相较,国内民事诉讼更多是限于一国范围之内,所体现的是一国法律体制之内的纵向联系,审判机关更多是依据国内民事诉讼规则去确定当事人与人民法院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而确保程序正义。通过二者之间的比较,在涉外民事诉讼过程中应注重强调国家主权的维护,充分考虑因素的多元性。因此,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时一贯坚持的原则。(www.xing528.com)
其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对外国法的适用。国内民事诉讼不必言说,自是在本国领域内依据本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程序,无论是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方面均是以本国法为依据。而涉外民事诉讼基于涉外特殊因素的存在,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选择上,多是区分设置、区别对待。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方面除国际协议的特殊约定外,一般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法,便于受诉法院的效率性审理。而在实体法方面,涉外民事诉讼更多地强调当事人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在某些问题上其对于实体法律选择具有自决性,或可能由于纠纷种类的多样而有所不同,并且在法律冲突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及准据法确认的问题,这与国内民事诉讼的法律冲突状况完全不同,是涉外民事诉讼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
最后,涉外民事诉讼往往离不开司法协助。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权由于其独特的地域性,往往将诉讼行为的实施限定在本国范围之内。国内民事诉讼有关程序上的规制多仅适用于一国范围之内,更多的是对本国诉讼程序的统一与规范,比如在庭前准备程序及举证阶段的规则设置等。而对于涉外诉讼而言,其更多地体现其涉外性,强调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协作,诉讼程序不可避免地需要超出一国范围,例如文书送达、执行等都需要外国法院的配合与协助,涉外裁判等也都需要外国法院的承认及执行,因此司法协助在涉外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协助的实施过程更多地体现国家间的合作互助,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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