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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及其特征:中立裁判与公正裁决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执行权相比,审判权之裁判性,裁判实体问题争议为其实质性特征。审判权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辩论权设置为标志。因此,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必须中立,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审理,根据事实居中裁判。私力救济被公力救济替代,司法裁判成为解决争端的最终站点。

审判权及其特征:中立裁判与公正裁决

1.审判权之裁判性

审判的实质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通过审理的程序,达到判断对错胜负的目的。审理是裁判的必要前提,裁判是审理之后的结果。国家设置法院的目的就是因私力救济被禁止,要为社会提供公力救济,裁断纠纷,解决争议。民事诉讼法律包括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就非诉讼事件而言,法院所行使的也是判断权,不过这种判断权与对诉讼争议事件的判断权不同。前者非因两方不同的主体之间产生争议引致,而是申请人请求法院审理确认法定的、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以判决的方式作出宣告。法院行使的这种权力也有判断权的性质。

与执行权相比,审判权之裁判性,裁判实体问题争议为其实质性特征。论执行权与审判权之界线,论两权之本质区别即在于此。执行权不可能涉及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性争议,否则不仅仅是权力范畴混乱,更重要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程序权保障。审判权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辩论权设置为标志。

2.审判权之中立性

公正是司法审判的根本属性,也是民事纠纷公力救济的根本属性。公正要求裁判者必须不偏不倚,不得有任何偏见,不得有一点倾向。因此,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必须中立,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审理,根据事实居中裁判。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律应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使他们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此举之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充分陈述、举证、辩论,为法官作出公平裁判提供充分的条件和相当的基础。审判者及审判权的中立性是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是公正裁判的基础条件。与执行权不同,执行权不以中立为特征。强制执行的目的是通过公力救济机关行使强制性的权力,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使债务人依法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www.xing528.com)

3.审判权之独立

审判权之独立性问题即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具有法律理念的人们的共识,因为司法权主要是裁判权,是由法官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权利义务争议,根据审理后证据证明的,并且经其内心确认的事实,通过适用法律作出法律的权威评判。法院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规范作出权威判断时,必将服从法律规则,遵从司法良知,恪守法律道义,担负法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或法院不受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和权力掌握者的影响、干预。法院之外的任何权力部门和任何权力掌握者应当具有不得干预司法的意识。司法独立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的表现形式被我国学者总结为司法独立、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欧文·费斯 (Owen Fiss) 在其著作 《如法所能》 中,对司法独立的三种表现形式做了详尽的分析。他说:“第一种独立的形式——对当事人保持中立 (party detachment)——涉及庭审中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这种中立根源于人们对公平对待的渴望。它要求法官不能和当事人有亲缘关系,不能被当事人以任何方式控制和影响。……第二种司法独立形式——法官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涉及司法和司法系统其他成员的关系。它要求法官在决定事实和法律问题时,不受法学界和其所在机构所施加压力的限制。根据这一原则,司法判决是个人良心和责任的体现。……第三种司法独立形式——隔绝于政治影响 (political insularity)——可能是最复杂的。它要求司法独立于由公众控制的政府部门,具体指行政和立法机关。……隔绝于政治影响是需求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因素。”[48]

4.审判权之终局权威性

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早先人类解决争端的机制注意依靠自行和解或第三方居中调解,但是随着社会财富的日益积累,随着人们对财富的占有争夺,和解与第三方调解往往抵不过强者公开的抢夺、暴力,在斗争中逐渐产生了法律、执法者及其法律裁判者。私力救济被公力救济替代,司法裁判成为解决争端的最终站点。至现代文明和民主社会,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由司法最终解决,因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是权威的、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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