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的价值研究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其一,现时法哲学家们公认的、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总结并考量了几乎所有的法,但主要是从宪法和实体法的角度去考量,很少从程序法的角度考量,更少从民事程序法的角度考量;其二,在研究民事程序制度价值的著述里,基本上都是围绕处理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价值展开的,几乎从不涉及民事非讼程序制度价值的研究。
民事非讼程序制度的价值,是基于非讼程序制度的性质、功能,是人们对非讼程序制度达成目标的应然性期待及评价。非讼程序制度价值几乎具有法哲学意义上价值的所有基本含义和基本价值目标,但是非讼程序制度价值具有自身的价值取向、自己的价值表达方式和具体的价值目标。在适用现代非讼程序的案件中,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三大类型:一般非讼案件、家事案件和商事案件;按照有无争议性划分,又可区分为两种类型:无争议的古典非讼案件和有争议的现代争讼案件。无论哪一种划分,其程序功能、目的、原则、制度,都具有独自的特色,以至于其程序制度价值追求也有差异。为简化价值考量的复杂性,本文试从后一种分类入手,即适用非讼程序的古典非讼案件和现代争讼案件入手。
1.适用非讼程序的古典非讼案件的程序制度价值取向
适用非讼程序的古典非讼案件,没有争讼是其基本特征,多数情形下甚至于没有双方当事人 (少数案件有双方当事人但无争议)。申请人提起非讼申请,只是基于预防、照护、公信力加持等因素考虑。笔者认为,适用非讼程序的古典非讼案件程序制度的价值取向如下:
第一,程序秩序价值。秩序价值是所有法的共有基本价值,程序秩序价值是所有程序法的共有基本价值,适用非讼程序的古典非讼案件程序制度也没有例外。前文已经对此做出充分论证,不再赘述。
第二,程序正义价值。为什么本文在此只称程序正义价值,不再强调程序公正价值了?严格意义上的公正,实际上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称。狭义上的公平的主体至少需要两个,而古典非讼案件中,多数是没有双方当事人的,何来公平之需要?!在少数古典非讼案件中也有双方当事人,但申请人不是为了追求公平而来的。即便假设这些少数当事人之间也有公平的需求,这也不是古典非讼案件的主流。因此,公平价值不是古典非讼案件程序的价值追求。但是,程序正义仍然是古典非讼案件程序的价值追求。首先,程序正义是人们对程序制度永恒的应然性期许和选择;其次,程序正义是对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合法性承诺和广义公平。
第三,程序效率价值。此前效率价值已经被我们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核心价值中剔除了,为什么又出现在这里,而且还与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并列了呢?这里有三点理由:其一,历史上非讼程序出现之初,就是为了程序上的简便、高效而产生的;其二,现时各国的非讼程序制度仍然保留了简便、高效的程序特点;其三,因其公平价值的退场,效率价值不再成为喧宾夺主妨碍其他基本价值的麻烦了。
2.适用非讼程序的现代争讼案件的程序制度价值取向
在现代程序制度中,为什么要规定一些争讼案件适用非讼程序?把这类案件纳入非讼程序适用范围,并不是它们与古典非讼案件有多少共同之处,而是它们与其他诉讼案件实在是没有太多的共性。出于社会效果的考量,处理此类案件时,普遍需要适用职权干预、职权调查等原则和特点,这就与古典非讼案件的程序有了一些共性。然而,它们又有一些自己的特色原则和特色制度,因为 “基于效率、弹性、裁量权扩大化及保留调整可能之需要”,这些案件一方面要追求简便、高效的审判程序效果,另一方面又追求法院调解、委托调解甚至引入社会协作机制 (社区、专业协会等)。这些特色,使其既区别于适用非讼程序的古典非讼案件,又区别于适用诉讼程序的普通争讼案件,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在适用非讼程序制度时具有一些特别的价值追求。
“对于非讼事件法制之理解,从早期重于预防、照护、公信力加持等考虑因素,迄近世对于部分具讼争性事件,基于效率、弹性、裁量权扩大化及保留调整可能之需要,也被接纳入非讼事件法之适用范围,以至非讼事件之类型也有扩大化之倾向。”[40]这里所引台湾学者称 “非讼事件 (案件) 之类型扩大化倾向”,实际上在德、日等国,已经正式在非讼程序制度立法中接纳了一些具有争讼性的家事案件、商事案件等等。本文所称 “适用非讼程序的现代争讼案件”,主要即指此类案件 (但此类案件中包含的非争讼案件除外)。实际上它们仍然是以传统的争讼案件为主的,只是为了对应古典非讼案件的称谓才称其为现代争讼案件。所以解决此类案件时适用诉讼程序的价值追求,似乎是最恰当不过的。但是,诉讼程序制度的价值追求是否能够完全合于适用非讼程序的现代争讼案件,仍然需要论证。(www.xing528.com)
本文认为,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的价值追求:
第一,程序秩序价值。程序秩序价值是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制度在内的所有程序制度的价值追求,理由如前,不赘述。
第二,程序正义价值。这里虽然也强调程序正义价值而不是程序公正价值,但理由与前稍有不同。在适用非讼程序的现代争讼案件中,一般都有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一定的利害纷争,似乎公平价值应当有所体现。但是这类案件(尤其是家事案件),往往具有社会伦理和社会稳定的双重需求和价值选择,职权干预成为其基本的原则和制度,解决矛盾、息事宁人往往是其主要的价值取向,比如家事案件中,既要说理又不一定非要说理,既要讲求公平又不需要太追求公平。所以,公平价值就不再是其主要的价值追求了。因此,这里仍然只保留程序正义价值,使其区别于适用诉讼程序的争讼案件的程序价值追求 (理由与前文同)。
第三,有限程序效率价值。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争讼案件那里,效率价值不是其核心价值,为什么在适用非讼程序的争讼案件这里,效率价值就可以成为其核心价值?其理由与古典非讼案件中的效率价值是基本一致的,是由非讼程序的设计理念和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这些争讼案件适用非讼程序所追求的简便、高效的程序目标所决定的。但是,同样是追求效率价值,在古典非讼案件那里和现代争讼案件这里,仍然是有一定区别的。古典非讼案件在追求快捷、高效的价值时,几乎所有的程序期间都是法定的、固定的。而现代争讼案件在追求效率价值时,却表现出两面性:一方面追求高效和快捷,享受非讼程序的红利;另一方面则常常为了解决纷争而设法搁置、不断地调解甚至拖延并延长审理期限 (这种状况在中国尤为明显和突出),这就不免令人怀疑,效率价值还是不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价值追求。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仍然是的。因为,此类案件的程序目的与其他非讼案件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围绕解决纷争的目的,其选择性地追求效率价值,利用非讼程序简便性的同时,根据处理特定个案的需要,或追求程序上的高效和快捷,或放弃程序上的高效和快捷。所以,适用非讼程序的现代争讼案件在程序效率价值的追求上是有选择性的,因而也是有限的。
综上,非讼程序制度的价值追求有别于诉讼程序制度的价值追求,在适用非讼程序的古典非讼案件与现代争讼案件中,其程序价值追求有一些细微的差异。
小结
秩序、公平、自由,是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价值只有两个:程序秩序价值、程序公正价值。
民事非讼程序基本价值依古典非讼案件与现代争讼案件之不同而有所区分:前者的基本价值为程序秩序价值、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效率价值,后者的基本价值为程序秩序价值、程序正义价值、有限程序效率价值。两者在程序正义价值和程序效率价值上均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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