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设计理念
在漫漫的法制史长河中,现代诉讼程序制度的发展只有短短一百多年的历史。[8]在现代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理念中,首先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 (独立的程序价值的确立),然后是民事程序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分离 (独立的民事程序价值的确立),最后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分离 (独立的程序正义价值的确立)。至今,公平正义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立法与司法的最基本理念。
古代法制史上,非讼程序制度的制定可能略晚于诉讼程序制度,但是资料显示,这两者几乎是同步出现的。[9]现代非讼程序制度也出现同样的状况,继1806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民事诉讼法典出台后,1854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非讼程序法典 《奥地利非讼案件法》 也问世了。这两种同时或先后问世的程序制度在设计理念上存在明显的不同。非讼案件以其内容相对简单而不同于诉讼案件,这就决定了非讼程序出现以来一直奉行着一个重要设计理念——简便与快捷,以至于所有的非讼程序制度设计几乎都围绕着这个理念展开。[10]
2.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制度安排
为了保障公平正义的诉讼程序理念的实现,在制度安排上,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有些国家还实行再审制度以纠正程序和裁判的错误。同时,公开审理、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等基本原则,言辞辩论、当事人举证、非法证据排除、当庭质证等制度,都是诉讼程序的基本标配。(www.xing528.com)
为了保障简便快捷的非讼程序理念的实现,在制度安排上,一般实行一审终审制;不适用再审制度;一般不公开审理,不一定开庭审理;法院采用职权探知、职权干预,不受辩论主义约束;等等。
3.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相互关系
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为了实现各自的诉讼理念,在制度安排上显然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又是如此密切。由于历史上非讼程序略晚于诉讼程序的产生,现代各国的非讼程序制度中都带有明显的诉讼程序制度的痕迹,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非讼程序制度实际上是借鉴并脱胎于诉讼程序制度的。在很大程度上,非讼程序是诉讼程序的简化版。但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这种密切关系,并不影响它们在各自领域里完成各自的任务。
从德国、日本的非讼程序立法变迁观察,现代非诉程序制度出现以后,很快就发生了一个更为有趣的变化:一部分诉讼案件逐渐移入非讼程序审理范围,德日学者称其为诉讼案件非讼化。随着一部分有权益争议的民商事案件开始适用非讼程序,法院在审理这部分民商事案件时,也适当地引入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部分制度。因而,非讼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就变得有些不那么纯粹了。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传统的非讼案件就可以一概适用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了。本文将在其后就此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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