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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违背处分原则 - 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的司法再审程序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的法律设计不仅违背了私法领域当中最为重要的意思自治原则、处分原则,而且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没有发动再审程序,但由此导致的诉讼负担和可能的不利后果却由当事人承担,这既有悖于法理,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再审程序违背处分原则 - 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的司法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 “私权纠纷”,奉行 “意思自治” 原则。在市民社会中,任何民事主体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而法律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权,排斥来自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的不当干预。处分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层面:一是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其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避免因为纠纷解决的途径、方式的不同而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减少实体利益不必要减损与消耗。为此,当事人有权主动发动诉讼,确定诉讼对象和选择诉讼行为。二是只要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不应干涉,而应当悉听当事人对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认为,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在私法范围内,民事权益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纠纷,其解决方式应遵循私权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作为用国家公权力解决私人纠纷的司法活动,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国家权力的介入。然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这种以权力为主导的 “国家职权干预主义与意思自治、私权处分等内容为构成要素的现代民事诉讼品格的不兼容性,其结果导致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紧张与冲突”。[8]

在私法领域,私权处分原则是指民事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依自己意思支配、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国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9]其在不同诉讼阶段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权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涉及的事项均属受当事人意志自主支配的自治领域,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不仅不能侵犯这一领域,而且应该充分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www.xing528.com)

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仅包括民事纠纷主体依自身意思表示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提起上诉,而且也涉及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对案件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的法律设计不仅违背了私法领域当中最为重要的意思自治原则、处分原则,而且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利害关系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者,也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的直接享有者或承受者,由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能够直接并敏感地感受和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因而,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对其实体权益最有效的保护。而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则表示他已接受和服从该生效裁判的拘束力,或者考虑到诸如诉讼成本、胜诉概率等其他因素经过价值的权衡而放弃申请再审。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没有发动再审程序,但由此导致的诉讼负担和可能的不利后果却由当事人承担,这既有悖于法理,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依据私法自治的原理,只要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在私权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自主行使其处分权。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等,法院不得随意干预。但受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模式的影响,法院恰恰在这些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引发再审程序;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可以自行追加案件的当事人。立法上这样规定,目的在于给法院纠正裁判中一切可能存在的错误的机会,事实上,我们也不能排除一些裁判或裁判所涉的部分内容确有错误存在的可能。但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这就说明绝大多数当事人对这些裁判的结果是接受的,或者虽不满意,但从包括诉讼成本在内的各种因素考虑,权衡利弊,决定放弃再审请求权的行使。而此时法院若强行予以干预,就会构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有违 “私权自治” 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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