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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提起再审违背诉审分离原则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一般诉讼理论,司法审判权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基于私权争议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资料,居于中立地位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力。而在民事诉讼中,这一权力的分工与制约机制只能体现为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司法审判权的分工,以及当事人诉权对法院司法审判权的制约。

司法机关提起再审违背诉审分离原则

司法权的被动性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其被动性,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对诉讼行使审判监督权,人民诉讼程序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才得启动。诉和审环节必须分离,法院的审判权须受当事人诉权的制约,不仅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在已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超出诉的范围进行裁判,并且在法院审判终结后,除非当事人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否则法院不得对其认为有错误但裁判已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

基于一般诉讼理论,司法审判权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基于私权争议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资料,居于中立地位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力。为保证作为司法审判权结果体现的裁判的正当性,对诉讼中的权力进行分工并设置相应的制约机制非常关键。而在民事诉讼中,这一权力的分工与制约机制只能体现为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司法审判权的分工,以及当事人诉权对法院司法审判权的制约。因而,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审判权从其性质上来看,应当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力,而不应当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力。(www.xing528.com)

为保证司法审判权所具有的被动性、消极性特质的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必须遵循 “诉审分离” 的原则,即基于诉权发动程序的权利由当事人行使,而基于司法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6]依据 “诉审分离” 的原则,必须做到审理者无发动诉讼的权利,起诉者不能干涉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基于审判监督权主动发动再审程序,其实质是种法院的自诉自审、诉审合一的行为,是与 “诉审分离” 的诉讼原理相违背的行为。在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握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却 “客串了” 案件当事人的角色,形成审者兼诉的局面,可能会影响裁判结果,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和具体实现,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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