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二审即第一次上诉审是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全面审查,因此,在民事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上,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在自己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不发回重审,直接改判。
德国以二审判决是否与一审判决结果相同为标准,制定了三种不同的裁判方式: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变更裁判及例外情况下的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如果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当事人没能够证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法院会作出驳回当事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判的裁决结果。如果当事人通过二审程序证明一审裁判存在错误,二审法院可以自行改判,也可以通过向一审法院发出指示的方式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予以改判。但是通过2001年 《民事诉讼法》 的改革,二审法院原则上,会对一审错误的裁判直接改判,越来越少适用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裁决方式。这种改革趋势反映了德国人精简诉讼程序,期望案件通过上诉审即告终结,而不是再次发回重审的努力。
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发回重审时,二审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例如,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在诉讼程序适用上存在重大问题,导致需要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以 “全面、细致的收集和审查证据” 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42]或者二审法院审查法院一审缺席判决完全不合法,或者一审判决没有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时,二审法院也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43]总之,发回重审一般是在一审法庭没有对相关事实予以审查认定的情况下,通过发回重审重新进行事实认定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作出让当事人更能接受的裁决。如果案件在一审程序中已经通过完备的程序对案件事实予以了认定,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直接改判,以避免在诉讼上的延误。
在美国,由于采用事后审审理模式,因此 “上诉审查一般只限于程序方面和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当上诉法院发现初审法院有错并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时,上诉法院的做法是,连同自己在法律上的意见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而不是自己重新对事实进行认定”。[44]如果一审是法官审判,当法官认定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时,上诉法院会推翻一审判决;如果一审由陪审团认定事实,则上诉法院会更加尊重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此外,对于是否发回重审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而是更多地依赖法官对于具体个案的裁量。[45](www.xing528.com)
在具体程序上,在英美法系国家,二审法院如果决定发回重审,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上诉审法庭认定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具体错误,明确指出哪一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或不清楚的。这一指示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通过公开上诉法庭意见的方式,可以限定一审重审的范围,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再次上诉。[46]
美国和德国在发回重审制度的规定上存在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的二审审理范围不同。共同点是均对二审发回重审事由进行有效限制,主要限定于在证据认定上的不足。同时,以程序理由发回重审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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