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诉讼程序的可咨利用性也是判断一个程序设置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因此,一般而言,在上诉审程序中,很多国家在二审程序中都设置了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以保障当事人对上诉审程序的利用。所谓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是指当事人不能在二审获得比一审更不利的裁判。此原则可保证当事人不因担心上诉审中的更不利判决而害怕上诉,从而有利于实现上诉目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第528条体现了此原则。同时,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也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得法院在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内进行裁决,而不能在当事人请求范围以外对当事人作出更不利的判决。
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并不意味着上诉审法庭不能够改变一审判决的理由。并且,如果一方当事人就一审法院基于程序理由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提起上诉,而上诉审法庭发现驳回判决的理由不充分,可以确认驳回判决缺乏实质理由。(www.xing528.com)
在上诉审程序中,“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在保障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意味着对方当事人不能够通过上诉审获得新的利益。例如,如果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某一诉讼请求,但判决结果比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要小。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在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的支配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原告也提起上诉,否则原告不能要求上诉审法院判决满足他比一审更多的诉讼利益。因此,此原则导致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也会提出一个独立的上诉。为减少独立上诉的提出,使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尽量在一个二审程序中解决,《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法典》设置了交叉上诉程序,允许未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上诉状副本后1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提出交叉上诉。如果当事人超过1个月的期限提起交叉上诉,当对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时其交叉上诉被视为自动撤回;如果当事人在1个月的时间限制内提起交叉上诉,则在对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时,其交叉上诉作为一个独立的上诉而存在,诉讼继续进行。[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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