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基于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考虑,德国通过2001年 《民事诉讼法》 的改革扩大了独任制审判的范围。根据改革后的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二审法庭可以决定将二审案件交由独任法官进行案件的审判:①案件在一审程序中即由独任法官审理;②案件并不存在复杂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问题;③案件中的法律争议不具备根本性重要意义;④口头听审还未举行。[36]法庭作出的由独任法官进行审判的决定是终局性决定,不可对此决定提起上诉。[37]
即使案件不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同的准备程序也可以由一名 “准备程序法官” 进行。[38]在普通案件中,合议庭的任意一名法官都可以作为“准备程序法官”。在经济案件中,主审法官是当然的 “准备程序法官”。[39]准备程序法官的任务在于将案件准备到使案件经过一次庭审就可以解决的程度。准备程序法官甚至可以认定口头证言以及其他证据,从而简化二审程序。(www.xing528.com)
当然,在具体程序设计上,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的标准在于案件是属于简单案件还是属于复杂案件,而案件的难易程度有些需要在法官具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在程序设置上应设计独任制与合议制的合理转化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 即规定了独任制审判向合议制审判转化的情形。如果案件被分配给一名独任审判员进行审判,而独任审判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件的确存在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困难,或者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具备原则性重要意义,此独任法官便可以建议二审法院将案件交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法院支持了法官的建议,案件便会被转入合议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一致请求适用合议庭审理,但是否同意由二审法院决定。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是不可逆的,一旦案件转入合议庭审理,就不会再转为独任审理。[40]这种根据案件实际的难易程度以及在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确定的由独任制向合议制转化的程序设计可咨为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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