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观西方国家的审级制度,在层级设置上主要以三审终审制为主,且三审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构成,并根据不同审级的设置目的分别行使不同的职能。其中,一审和二审均为事实和法律审,从而达到改正个案错误,保证个案公正的目的。三审则主要为法律审,从而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这种普遍的三审终审制模式的建立体现了对于追求案件审判质量与统一法律适用的平衡选择。
审级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因此,上诉审程序设计首先应该保证上诉审的审判质量。那么,该如何设计程序以保障上诉审审判质量呢?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指出:“作为制度整体运作结果的正确的判决的水平取决于用于决定事实和决定法律的程序的充分性,程序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设计得越好,判决的正确率可能越高。因此我们可以说,判决的正确性是其所采用的程序的质量的作用。”[15]因此,程序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在司法中资源投入的数量。同时,数量众多的法官、优秀充足的律师群体的帮助、在收集证据方面充分的资源投入不仅能保障案件的事实发现,也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从而提高裁判的质量。当然,正如学者所言:“影响判决正确性的还有其他因素,比如程序的合理性和法官的清正廉洁,然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向程序设置中投入的资源越多,则程序的质量可能越高,程序对于判决的正确性的贡献越大。”[16]反映到审级制度设计上,审级越多应该越能够保证正义的裁判结果的实现。(www.xing528.com)
但是向司法投入无限资源是大部分国家都难以做到的。“一个还不能向司法管理提供无限投资的国家必须达成一种妥协,使得投入于程序的资源是有能力支付的,同时又足以达到合理程度的质量……所有的程序制度都必须在可获得的资源与乐观的正确性理想之间进行平衡。”[17]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入上诉审程序,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进入更高审级的法院。因此,西方国家在审级制度的设计上,首先赋予了绝大多数案件进入二审的权利进行再次事实和法律审的机会,从而保证了案件审判指令,并且使大多数案件能够在较低审级的法院进行审判并得到终局性的裁决。其次,只有极少数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原则性意义的案件才可以进入最高审级法院进行法律审,以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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