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当事人平等是民事诉讼程序最基本的要求
人类设计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完美。任何诉讼程序都可能导致错误的出现。因此 “假如总是冒错误的风险,那么司法正义就会要求这种风险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平等分配”。平等从而成了民事诉讼程序最基本的要求。[10]那么,在诉讼程序设置中要如何保障平等呢?“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要求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当事人受到程序方面的歧视,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当事人受到相比较他人而言的优待,意味着一个当事人不会受到相比较他人而言更高的错误风险。简言之,意味着在程序规则不会扭曲正确地将法律适用于真实的事实以偏向一方当事人这个意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1]
2.诉讼效率是程序设置的重要的价值选择
提高诉讼效率并不必然损害诉讼公正,反而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因为诉讼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篡改而导致判决的错误。“于是,程序制度必须将错误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必须保障审判在证据仍然鲜活的时候进行。”[12]并且,“在匆忙之间作出判决,没有为收集证据和准备辩论提供充分时间,也会冒错误的风险”。[13]其次,时间会侵蚀判决的效用,无论判决正确与否。“对正义的迟延即为对正义的拒绝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www.xing528.com)
3.程序的可咨利用性也是衡量程序设计好坏的重要因素
衡量一个制度的好坏还要看此制度是否能为人们所利用。“民事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因此所有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公民都有权获得法院的保护和帮助。也就是说,一个制度只是努力达到判决的正确性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使那些希望实现或保护自己权利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因此,获得正义、进入司法是所有文明社会所承认的民权或宪法权利。”[14]
从以上关于公正、效率和可利用性的辩证关系上我们可以看出,衡量程序是否满足了实现正义的要求需要进行复杂的判断,但是仅仅考虑此制度是否能够产生正确的判决是不够的,还要看这个判决能不能被及时获得。同时,程序的设置也必须考虑诉讼的成本,成本会影响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并且,高昂的诉讼成本还有可能让在经济上占优势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程序上的优势。而在具体衡量这三个维度的重要性时,体现在事实发现上的公正是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的首要考虑目标,而诉讼的高效率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案件事实的发现。在一个还无法为司法做无限投入的司法体系中,应该在司法投入和获得理想判决中寻找最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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