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走向:重点及展望

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走向:重点及展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尽量通过一次开庭解决纠纷,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为原则。一方当事人缺席审理时,简易程序应当从速审结,可以规定法院可依职权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 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有学者提出,可以规定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需要经过相应审委会或更高层级的批准,以避免法官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走向:重点及展望

简易程序的优势就在于其能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只有将简易程序精简化,与普通程序区别开来才能保障这一优势的实现。

第一,在起诉方式上简化。首先,需要落实口头起诉的方式以便利当事人。考虑到我国简易程序适用的实际,很多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等原因无法书写起诉状,也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因此确保当事人口头起诉的权利更能发挥简易程序的功用。另外,可以通过制作表格的方式将起诉状需要列明的内容简单化,以方便当事人用填表的方式起诉。随着网络的发展,各地法院可以将简易程序适用的起诉表格及填写说明上传至法院的官网上以供下载,以节省当事人诉讼的时间,也可以给民众提供监督的平台。

第二,简化审理程序。就简易程序案件而言,由于案件纠纷不大,双方争点较为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必要严格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步骤进行,可以根据案件特点不拘泥于每个阶段的先后顺序,甚至可以合并或者穿插进行。审理的时间也可以不拘泥于工作日的白天,可将其扩展到休息日和夜晚以达到充分便民、利民的目的。另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尽量通过一次开庭解决纠纷,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为原则。为实现这一目标,法院在开庭通知书中就应该表明适用简易程序,并要求当事人于期日携带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到庭,以免拖延。一方当事人缺席审理时,简易程序应当从速审结,可以规定法院可依职权缺席判决。在审理的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推广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门诊式庭审[33]和 “要素式庭审”[34]。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加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告知、释明作用,并充分保障当事人自愿选择并提出异议的权利。文书上也可以进一步简化,判决文书以当庭作出为原则,推广使用格式化文书。

第三,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 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01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25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这是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圜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为确为复杂的案件留有转换余地,但在实践中却成了法官任意转换程序的捷径。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法定应当转换的可以转换,对于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转换案件,应设立一定的转化条件。有学者提出,可以规定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需要经过相应审委会或更高层级的批准,以避免法官滥用其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方法在操作上过于复杂,而且也违背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即法官责任制。(www.xing528.com)

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仅有的 “案情复杂” 的规定过于宽泛和模糊,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容易成为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通道。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①明确转换程序的启动方式,可以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转换申请或异议以及由法院依职权转换两种方式;②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③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后的审理法官及相应衔接机制,由原审法官继续进行审理可以避免对当事人造成程序上的不利和重复性工作;④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至时,可以询问当事人的意见以确认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愿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则可适当延长简易程序审限,这样可以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节省司法审判资源,避免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随意转换;⑤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方式和具体时间。

第四,简化送达程序和送达方式。其中,电子送达是未来送达的主要方式,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意义重大。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设置平台,而开发全国性的电子送达平台则能够实现跨区域使用,且更为规范。该平台应该实现以下功能:一是保存送达内容;二是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三是系统提供短信提醒功能、邮件提醒功能;四是对传送的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并在文书签收时支持签收回执、认证签收行为。另外,诉前送达地址确认是一项新的做法,实践效果较好,应予以推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