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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发展与展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的法院体系分成了五种: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以及简易法院,其中,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是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审理轻微的民事案件。可见,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相较我国大陆地区要更为明确。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发展与展望

1.德国初级法院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国家,也是民事诉讼制度运行得比较好的国家,在当前世界范围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德国的改革为许多国家所关注,借鉴德国的规定和改革,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也有很大益处。

德国的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初级法院是作为专门的简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其在审理小额案件时,法官在程序方面有特殊处置权。德国诉讼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书状的提出方式可以是以口头方式提出,替代诉状、答辩状;第二,判决书内容可以不附事实,在判决要求的主要内容已载于记录中的情况下也可不写判决理由;第三,审理方式简化,可以以书面形式辩论,且书面审理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德国简易程序的优势还在于其适用范围。德国将可以适用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限定为:案件在事实以及法律上都没有特殊困难的,并且诉讼案件不涉及原则问题的。其适用范围要比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范围广得多。近年来,德国法院还在不断提高初级法院管辖标的额的上限,并新增了很多关于用表格或机械方法审理案件、不经言辞辩论书面审的规定。

2.日本初审法院

日本的民事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是走在前列的,我国的很多民事诉讼的思想和改革也都借鉴了日本。(www.xing528.com)

日本的法院体系分成了五种: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以及简易法院,其中,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是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审理轻微的民事案件。日本的简化程序主要体现在:无需书面准备、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辩论的陈述内容以及判决书记载事项可以简化。另外,日本的民事诉讼注重公正与迅速的关系,并注重法官释明权的发挥。

3.我国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和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很多共通之处,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依诉讼标的的金额;二是依诉讼事件的性质;三是依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可见,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相较我国大陆地区要更为明确。从程序方面看,我国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简化起诉方式、证人或鉴定人的通知及陈述方法,期间的缩短,简化判决书的制作等。可见,我国台湾地区的简化程序规定得更为细致,这也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贯彻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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