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的快速程序
英国是最早适用简易程序的国家之一。改革前的英国民事司法存在诉讼迟延、诉讼费用昂贵等弊端。1994年3月,针对英国民事司法中存在的诉讼拖延、诉讼程序繁琐、诉讼成本过高、诉讼累积等问题,英国司法大臣委任上诉法院法官沃尔夫勋爵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调查研究,“毅然抛弃了在司法制度中沿袭几个世纪的原有哲学基础,显示了英国改革者超人的改革决心与非凡的改革魄力”。[31]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额,同时考虑案件的性质、当事人数量、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问题,决定将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小额程序、快速程序与多极程序。快速程序的特点体现在时间和程序上。
英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审前程序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审前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审前程序可以帮助过滤掉很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节约司法资源。这一机制类似于我国的诉调机制和审前准备程序,但诉调机制的重要性远不及英国的审前程序,也未经过详细、专门的立法,在实践中运用起来也受到很多诟病,而审前准备程序被认为在原则上不宜适用于简易程序。
2.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www.xing528.com)
美国是英美法系中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诉讼迟延和诉讼费用昂贵也是美国民事司法的两大弊端。
美国在诉讼程序的简化上值得学习的是小额诉讼程序,而且随着社会现实的需要,美国的小额诉讼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受案范围也从最初的几十美元不断提高到几千美元,小额诉讼程序也在不断优化。比较有特色的是:根据各个州的经济条件限定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在小额诉讼中,原告方不被赋予上诉权,被告则被赋予上诉权利;为了便利日间因工作关系无法到庭的当事人,很多州还增设了夜间小额法庭;调解程序前置;采用表格化形式达到审判结果的清晰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判决所主张的基本诉讼请求 (给付金额等) 一目了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同时还大力推广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美国是当代ADR发展最快的国家,从1990年的 《民事司法改革法》 开始,其就对改革民事司法程序和推广ADR作了明确的规定。ADR的推广目的在于采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当事人之间以更好的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其也是法院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并迅速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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