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中诉讼成本与收益平衡

民事诉讼中诉讼成本与收益平衡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诉讼成本和收益的重视一方面源于 “当事人自由主义” 的受限。对于国家而言,诉讼制度的设置必须使得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这样才更能节约国家的司法运行成本,从而更好地使诉讼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和功能。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在程序选择中的表现就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标的额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

民事诉讼中诉讼成本与收益平衡

“作为人类特定实践的诉讼,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冲突主体以及统治者的主观认识中,都是一项能够产生一定效果,同时又需要支付一定代价的行为。”[27]这种代价和效果就是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对诉讼成本和收益的重视一方面源于 “当事人自由主义” 的受限。民事诉讼的目的开始转向社会层面,司法系统的运作必须面向整个社会,法院在行使诉讼指挥权时,也必须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占用了相应的司法资源,不能因为一个简单的案件而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诉讼成本不仅包括当事人负担的成本即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伦理成本、错误成本等,还包括法院负担的成本。诉讼收益是指通过司法诉讼可以产生的有益效果,这种收益除了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而实现的不同程度的权利救济,还包括社会收益,即通过解决纠纷带来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治信仰的确立、社会公正的实现、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等内容。[28]人们在进行程序设计和程序选择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到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单纯为了诉讼而诉讼,选择诉讼与否往往取决于人们对诉讼途径是否经济的合理评估,而评估的标准,往往就是对诉讼成本与收益的核算。对于国家而言,诉讼制度的设置必须使得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这样才更能节约国家的司法运行成本,从而更好地使诉讼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和功能。而法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诉讼指挥权时也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求、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问题。(www.xing528.com)

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在程序选择中的表现就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标的额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对于很多案件标的额小、涉及的当事人利益较小的案件,应当考虑投入更少的诉讼成本才不违背当事人诉诸司法解决纠纷的本意。法官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像在普通程序中那样,而应该对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这对于国家和当事人而言都是相对合理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