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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近正义的追求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发展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24]平等接近正义,概言之,是指在司法制度中,赋予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无论地位高低、富贵贫贱,均有平等地接近法院,接近司法裁判的机会。因此,设置与此类纠纷相对应的司法纠纷解决方式是帮助人民 “平等接近正义” 的重要举措。

“平等接近正义” 的改革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西方世界进入诉讼爆炸时代,引发了人们对一系列司法问题——如诉讼成本高昂、诉讼迟延、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平衡、诉讼制度烦琐和难于理解以及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等问题——的不满。对此,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 (Mauro Cappelletti) 首先提出了 “接近正义” (Access to Justice) 这一司法改革的新理念,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一场影响深远的 “接近正义” 司法改革运动。其核心目标就是使司法具有高度民主性,成为真正贴近民众诉求、满足社会需求的权利救济机制,以保证所有人拥有平等分享司法资源、平等进入法院的机会。[24]

平等接近正义,概言之,是指在司法制度中,赋予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无论地位高低、富贵贫贱,均有平等地接近法院,接近司法裁判的机会。它是简易程序设立的重要法理基础。[25]正如莫诺·卡佩莱迪所说的:“如果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钱利用这种制度,那么即使其用公式精心保障的司法制度也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可言。”(www.xing528.com)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从宪法意义上来说,公民有通过诉讼获得国家审判保护的基本权利。体现在民事诉讼上,就是指从人权保障和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原则出发构建多元化的救济机制。而普通诉讼程序是一种严格、专业、复杂的程序,其设置旨在追求公平正义,并为整个社会维护或形成一种秩序或规则,但其往往意味着需要花费大量的诉讼成本、漫长的诉讼进程以及需要专业的技能辅助。这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利益较多的案件有很大的作用,但对于很多案情简单、数额不大的案件,则会造成拖累。在社会生活中,大部分的争议可能都是属于这种争议不大、数额较小、零星而不复杂的案件。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联恭教授说的:“社会上每一个人均为消费者,其因商品之品质或瑕疵之关系,多少会遭遇零星权利有否受到侵害之纷争问题。此种问题实占整个社会问题之绝大部分,因为一个人一辈子很难得有机会打几百万元的官司,但每个人每天都多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买的东西或所交易的事物有无瑕疵之问题。”[26]该类纠纷频繁而广泛,但其处理又可能涉及人们的很多日常生活,如果都适用普通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纠纷可能得到了解决,但付出的成本却远远超出了可获得的收益,那么当事人的权益仍然受到了损害。现代法治国家禁止自力救济滥用,就需要保障人们可以得到有效的公力救济,对此,国家有义务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帮助人们获得平等接近司法救济的机会。因此,设置与此类纠纷相对应的司法纠纷解决方式是帮助人民 “平等接近正义” 的重要举措。这一程序设置的目标是,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减少普通程序带来的程序繁琐和巨大成本,通过适宜的程序享有接受司法裁判权这一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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