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生开始,基于其 “两便” 原则,简易程序便在各地法院在审结的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3]法院将简易程序作为减少案件审理工作量的一种方式,存在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而且,由于有些审判人员对简易程序的理解片面,造成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随意性。[4]学界的态度是,防止法院随意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而致民事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不断增长,以及西方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诉讼数量和新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满足新的社会需求,面对堆积如山的未结案件和高昂的诉讼成本,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对策来解决这一矛盾。[5]我国民事诉讼对简易程序的态度也有所变化,程序的独立价值和功能也不断被提及。
尤其是自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的第二年即2016年,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6 302 994件,同比增长12.48%,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 95%。[6]为此,各地普遍简化立案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完善网上立案平台,探索推行跨域立案,提升立案工作效率和便民程度。据统计,201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案件2305 万件,同比增加18%。所受理的案件80%集中在基层法院,其中90%都是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70%左右。[7]简易程序的高适用率不仅体现在全国的数据统计中,在各省的适用率也很高,比如2017年上半年,河南省全省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就高达66.16%之多。[8]
可以说,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果,特别是自我国推行法官员额制以来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官精英化,让入员额的法官真正到办案一线去。但是,对法官员额制的改革难免会带来一系列影响:员额法官相较于原来法官的数量而言大幅度减少,改革的目标是将员额制法官的数量降到原来法官数量的1/3。比如,2015年,我国法官人数是19.6万人,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而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法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9]其带来的结果就是,法官的数量与案件数极不成比例,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紧张关系。在这种背景下,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发展成了法院面对案件累积、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减少当事人诉累的重要举措。
简易程序最早是1982年颁行的 《民事诉讼法 (试行)》 在总结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章规定的。1991年正式颁行的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对简易程序作了若干补充。[10]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11]2013年施行的新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第157~163条有7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包括起诉方式、传唤方式、送达方式、审理方式、审理期限、小额诉讼等内容,其他方面仍然参照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2015年最新的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审理期限、开庭方式、裁判文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现行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是:第一,起诉和立案程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可以采取简便的立案程序;第二,传唤方式灵活,可以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等便捷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三,审理组织上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第四,审理前准备简化,可以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第五,开庭审理程序简化,法官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的规定,可以将二者合并或者穿插进行;第五,审理期限较短,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而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之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www.xing528.com)
为适应对简易程序运用的需要,各地法院在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颁布了各地关于简易程序的细则,并不断探索新的内容。近年来比较突出的探索有:
第一,在庭审笔录上的简化。如浙江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实施零庭审笔录,全部采用录音录像取代庭审笔录,以解放书记员,提高审判效率。[12]但这种尝试也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如果没有庭审笔录,如何解决当事人确认庭审记录的合法性的问题?此外,事后法官翻阅庭审记录也更加复杂,不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但这种探索可以给我们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庭审笔录提供启发。另外就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助科大讯飞的智能语音转写技术,合作研发出庭审机器人,庭审记录会随着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说话自动生成,事后书记员仅需要修改若干标点符号即可。这样既保留了庭审笔录,又提高了记录的效率。[1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语音识别的尝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这种系统经过优化后可以彻底解决多人说话难以分离的难题,实现了识别结果与说话人的身份绑定,同时,系统还采用自动文本处理技术对时间、金额、日期等常用语去口语化,识别结果自动纠错、自动排版,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强度。经过庭审应用,庭审笔录的完整度达到100%,确保了记录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带有口音的普通话语音识别正确率达到90%,因书记员输入效率低导致的庭审暂停现象基本消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流畅度显著提升。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庭审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第二,信息化和网络的发展给简易程序带来的便利。从全国范围来说,很多地方法院都实现了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支付,减轻了当事人的往返诉累。比如2015年6月,吉林电子法院开通上线,标志着国内首家 “全业务覆盖、全天候诉讼、全流程公开、全方位融合” 的电子法院建成。吉林电子法院集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执行、网上拍卖、网上信访、网上阅卷、网上公开、网上办公等多钟功能于一身,把大量诉讼活动由线下移到线上,真正实现了以网络和数据便利当事人的效果。[14]2015年11月,浙江省高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借助阿里互联网平台的云计算能力和用户数据,建立 “审务云” 平台,力求实现当事人协查信息共享、文书送达、电子商务纠纷网上化解、金融犯罪预测预防等 “互联网+” 功能。[15]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作为试点打造了信息化打印室,围绕 “一组数据跑到底” 的理念,利用已经录入法综系统的数据,自动生成传票、送达回证和EMS单据、卷皮等,通过打印终端,实现文书、材料自动生成、一键打印。福建、浙江法院建立了 “跨域、连锁、直通式” 诉讼服务平台,已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异地立案,方便人民群众在 “家门口打官司”。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开发了 “二维码”自助立案系统,每个案件平均立案时间只有15分钟。[16]
第三,完善送达制度。比如,上海法院推出的12368 短信平台,既节约了邮寄的成本,又能够更迅速、便捷地通知到当事人,是一举两得的有效方法。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法院还实现了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的推广。诉前送达地址确认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诉前约定明确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如果因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该地址即作为人民法院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被拒收、退回的,视为送达,无需另行公告。其最早是由2007年广东佛山南海区法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推出的。[17]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规定,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18]2016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发出 《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 “送达难” 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建议银行、金融机构以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 “送达难” 问题,[19]同时该院还制作了规范化、模板化的合同建议条款,促进合同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
在新形势下,在现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在总结各地实务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通过了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和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 (2016~2020年)》,对今后5年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规划:“未来五年,按需建设科技法庭,满足每庭必录”,并不断开发数字化法庭功能。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发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功能,推行诉前地址确认、庭前会议、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专业化审判、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等举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法释 [2017] 5号) 第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在总结各地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很好地利用了现代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很好地促进了简易程序的快捷运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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