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以及民众权利观念的勃兴,使得现代社会司法所面临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在复杂化还是在多样化方面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不仅要解决当事人基于现行实体法所确立的既存权利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而且还需要解决当事人基于无现行实体法依据的权利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这就必然要求人们在对待民事诉讼时,不仅要注重对裁判结果及其实现的关注,更应当注重对裁判形成过程本身的关注,司法公开制度的合理构建也不例外。
裁判形成过程的司法公开,是指将裁判形成动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予以公开的制度。欲构建合理的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制度,就离不开对裁判形成过程的结构解读。
解读民事裁判形成过程的结构应当从民事裁判行为本身入手。所谓民事裁判行为,可以理解为裁判者依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诸司法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司法保护给予判断的行为。由此可见,民事裁判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裁判者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受到司法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司法保护的一个认识过程,该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心理过程,与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某一事物属性或者某一行为特质的认识过程的思维路径并无二致。(www.xing528.com)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在理性主义者看来,通往真理的唯一道路是理性思考;在经验主义者看来,通往真理的唯一道路是细心观察。像其他学科一样,认知心理学既依赖理性主义研究,也依赖经验主义研究。[2]作为一门以研究人类对某一事物或者行为认识心理过程或者内在心理过程为己任的学科,认知心理学以人的认识过程为研究对象,其核心在于研究人类认识的信息加工过程,解释人类认识过程中信息加工的心理机制,即信息的获得、存储、加工、提取和运用。按照当代认知心理学的基本观点,人类认识获得过程不是一个被动接受或者加工信息、符号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而是一个主动、积极地加工和处理输入信息、符号与解决问题的动态系统。从认知心理学的视角观察裁判的形成过程,不难看出,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裁判者主动、积极地加工和处理案件信息和解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司法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司法保护的内在动态心理过程。[3]具体而言,民事裁判的形成过程是裁判者在获取并认定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之后,适用法律或者原理,运用裁判方法进行逻辑论证,最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的过程。其中,案件事实的获得可以看作是案件信息的输入环节,案件事实的认定与选择、适用法律或者填补法律漏洞可以看作是案件信息的加工环节,运用裁判方法进行逻辑论证作出裁判可以看作是民事裁判的输出环节。因此,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就是这三个环节的公开,由此可见,裁判的输出环节的核心是裁判者运用裁判方法进行逻辑论证的过程,该过程的公开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裁判文书是裁判形成过程的外化形式,而案件信息的输入与加工是形成公正合理裁判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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