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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审前程序的路径与展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式的会议型审前程序以审前会议的组织形式统合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形成具有独立程序意义的审前程序架构。会议型审前程序理念的实现,也需要参考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成熟的制度安排。因此,应该在案件受理后就确定庭前会议的人员构成并通过首次会议确定审前准备日程安排、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程序后果的设定。

民事诉讼法学:审前程序的路径与展望

美国式的会议型审前程序以审前会议的组织形式统合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形成具有独立程序意义的审前程序架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就审前程序中的具体状况,法院可以通过简易判决的方式结束诉讼。从民事诉讼法修改中使用 “庭前会议” 这一术语的变化来看,在立法理念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法过程中更倾向于从亲和性、服务性、自助性、平等性、协商性、便捷性更明显的会议型审前程序模式中有所借鉴。从法律适用技术上看,我国诉讼中采用的主要是成文法的法律推理技术;从诉讼运行机制看,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属于职权推进型而非当事人互动推进型。会议型审前程序理念的实现,也需要参考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成熟的制度安排。笔者设想的具体改革路径如下:

(1) 主体条件的设定。美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机制是当事人互动推进型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在审前程序中法官是中立的程序管理者。因此,美国民事诉讼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审前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我国民事诉讼目前的运行机制是职权推进型的,如果要让审前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准备与纠纷解决的功能,专门设置审前准备法官的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安排更值得借鉴。参加庭前会议的当事人一方,要么是当事人自己要么是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2) 时间条件的设定。要通过庭前会议统合全部审前活动,首先需要从起诉与答辩阶段开始介入,前述消极答辩行为应对机制也应由庭前会议实施。因此,应该在案件受理后就确定庭前会议的人员构成并通过首次会议确定审前准备日程安排、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 行为模式的设定。庭前会议中的审前法官负责催告答辩并就消极答辩行为作出裁决、接收参加诉讼申请、确定当事人地位、接收证据调查申请、签发调查令、合并与分离诉讼请求、组织调解,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移送管辖。如果案件符合进入审理阶段的条件,需出具审前准备情况报告。

(4) 程序后果的设定。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在庭前会议上明确的当事人地位、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争点、证据材料,一经审前准备报告确定,无充分的正当理由不能改变。

* 韩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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