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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第三人证据问题:发展与展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不遵守证据披露命令的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法院可裁决其藐视法庭,处以罚金或拘留。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笔者建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国在立法上可考虑规定:经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可依法向诉讼外的第三人发出提供证据的命令。

诉讼外第三人证据问题:发展与展望

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果涉及对书证、物证等这些证据以及鉴定、勘验等证据方法加以使用,而这些证据或者证据方法为诉讼外第三人所掌控,法律便应当赋予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的权利,即由法院向有关诉讼外第三人发出提交证据的命令。所谓诉讼外第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社会组织或机构,前者应当包括在官方机构供职的公民,后者理应包括官方机构。

相对而言,在法官的这种命令效力之下,诉讼外的任何第三人履行这种义务都只能针对法官的这种命令权力,而并非针对诉讼中当事人的那种诉讼权利。因此,诉讼外的第三人一旦拒不履行这种义务,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7]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在法律上规定,当诉讼外第三人持有或者控制的证据 (主要指书证) 与某一诉讼事件具有关联性时,该诉讼外第三人负有披露或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法官可以就那些并非在当事人掌控之下的文件证据或者对那些虽然并非由当事人所签署,但是对证明案情确有作用的文件发出提交的命令。[28]从各国立法来看,对有关证人或者有关机构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是一种国家专门机关的一种权力,而不能再简单地赋予涉诉的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此种诉讼权利。

对诉讼外第三人拒不服从法院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的命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主要规定有如下制裁措施:其一,以财产处罚为主。其二,除了采用财产处罚以外,据情还可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手段和措施。例如,根据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 第31.17条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发出要求诉讼外第三人披露在其控制之下的书证的命令。对于不遵守证据披露命令的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法院可裁决其藐视法庭,处以罚金或拘留。[29]另外,有学者指出,如果第三人拒不遵从作证或提供文件证据的命令,日本法官也会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将其投入监狱。[30](www.xing528.com)

在许多国家,对于法院调查证据的理解与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存在重大差异。例如,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解释》 第94、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均涉及就我国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和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定条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两种法定情形。

笔者建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国在立法上可考虑规定:经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可依法向诉讼外的第三人发出提供证据的命令。凡被指令提供证据的人拒不履行这种命令,将会按妨碍司法活动或藐视法庭的过错予以制裁。法院的这一职能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强制性的必然体现,而并非是站在某一当事人的立场上为其举证提供必要的帮助。在此,当事人的举证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无必然的联系,因为,法院发出命令的这种职能行为是基于公法上的要求,当事人这种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属于一种诉讼权利,这种诉讼权利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在无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这种诉讼权利不可能发生使任何诉讼外的第三人成为承受这种权利的义务人的法律效力。相对而言,在法院的这种命令效力之下,诉讼外的任何第三人履行这种义务只能针对法院的这种命令权力,而并非针对诉讼中当事人的那种诉讼权利。因此,一旦诉讼外的第三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便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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