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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走向和证据制度的协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在未来考虑设计与修订 《民事诉讼法》 时,应当继续沿用这种 “集中式” 的立法体例,强化证据制度的基本功能,正确、妥当地处理诉讼法的整体结构与证据制度的自身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即除了采用专章就证据制度集中加以规定外,也不能排除按照诉讼发展的进程适当设置一些有关证据制度的程序规范,最终产生证据制度的相对独立性与诉讼法的整体结构浑然一体的有机统一之效果。

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走向和证据制度的协调

诉讼法的整体结构与证据制度自身内容之间的关系,属于在立法结构、逻辑关系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一种相互协调关系。在处理诉讼法的整体结构与证据制度的自身内容之间关系上,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其一,在第一审程序涉及的有关篇章中就证据制度较为集中地作出规定,并辅之以按照诉讼程序发展的进程对证据制度作出的相关规定,这种模式可被称为主从式。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 的立法模式等。其二,有关证据制度及证据规则散见于具体的诉讼程序规范之中,这种模式可被称为松散式。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俄罗斯民事诉讼法》 的立法模式。其三,采用相对独立的 “章节” 结构体系集中就证据制度加以规定,这种模式可被称为集中式。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我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 的立法模式。“主从式” 与 “松散式” 两者的共同特点是,更倾向于强调诉讼法与证据制度在程序法框架结构内的统一性,尽量弱化证据制度的独立个性;而 “集中式” 的特点是,在不损害诉讼法的整体结构与严谨性的同时,并不排斥证据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个性与内在规律性,有助于促进证据法律规范系统内部的自身发育与成长。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 从体例结构上应当归属于 “集中式” 这一模式,只是由于规定过于简陋,未能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而已。笔者认为,在未来考虑设计与修订 《民事诉讼法》 时,应当继续沿用这种 “集中式” 的立法体例,强化证据制度的基本功能,正确、妥当地处理诉讼法的整体结构与证据制度的自身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即除了采用专章就证据制度集中加以规定外,也不能排除按照诉讼发展的进程适当设置一些有关证据制度的程序规范,最终产生证据制度的相对独立性与诉讼法的整体结构浑然一体的有机统一之效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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