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证据法则的法典化: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展望

证据法则的法典化: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展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而言,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典可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重点。证据法的法律规范之分类,除了技术规范、程序规范之外,还有实体法规范。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典,但是出于使实体法本身具有可操作性的需要,在传统的民法典等实体法当中设立专门的章节,亦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权宜之举。谈及证据的法典化,一些学者往往以英美法的立法模式而论之。

证据法则的法典化: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展望

通常而言,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典可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重点。其中,在某一诉讼法的立法框架内,在程序规范层面与技术规范层面,证据制度呈现出与有关诉讼法律规范相互协调、互为契合的统一体之形态,在此,证据制度构成有关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形态内部,由于诉讼法的整体属性所使然,证据制度的内部有机构成处于从属地位,同时,其自身结构的发育与条文规模的膨胀受到诉讼法统一性的严重制约。因此,只有被迫游离于诉讼法在整体结构上的设计与证据制度在局部上的适应性之间的权衡,才能寻求证据规则的应然的空间。可见,在诉讼法体建之下,其优点莫过于助长证据法程序规范的膨胀与发达,其弊端在于抑制证据法技术规范的生成空间,进而损害证据法的有机构成。为了适应程序化的需要,一些具有内在属性的制度或规则有可能被人为地割裂在不同的章节之中,例如,大陆法系的 《法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举证及向法院提交证据规则、证人制度与规则、书证规则等。

就证据法典化与证据法的表现形式而言,二者之间体现的是实质内容与表现方式之间的关系。证据法的法律规范之分类,除了技术规范、程序规范之外,还有实体法规范。基于在有关实体法的内存结构与逻辑特征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使得实体法规范自身相应地孕育或派生出一些证据法的实体规范。例如,《法国民法典》 第2230条有关占有权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推定占有人系以所有人之身份为其本人占有,但如能证明占有人已开始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 《瑞士民法典》 第248条有关夫妻财产分离的规定:“凡宣称某特定财产系配偶之一方或他方所有的,须为此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该证据的,推定其为配偶双方共同所有。” 这些都属于证据法的实体规范。另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中设有专门的章节,对有关证据制度与规则加以设置,但是,除了少部分证据法的实体规范之外,在这类体建下所涉及的内容大多是属于证据法的技术规范。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典,但是出于使实体法本身具有可操作性的需要,在传统的民法典等实体法当中设立专门的章节,亦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权宜之举。例如,《法国民法典》 在第三卷 “取得财产各种方式” 中的 “有关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 当中,就 “债的证明与清偿的证明” 分别对书证、人证、推定、当事人的自认及宣誓等规则加以尽悉规定,从而构成民事证据制度的特别规则。另外,《意大利民法典》 在 “权利的保护” 一编中对证据加以专章规定,其中包括证据的一般规定、书证、证人证言、推定、当事人的承认、宣誓。(www.xing528.com)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上看,证据制度的表现形态呈放射状,即除了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相应的证据制度之外,甚至在民商法、刑法中也有相关的设置,司法解释中有关证据制度的篇幅甚至比立法中的篇幅有过之而无不及。谈及证据的法典化,一些学者往往以英美法的立法模式而论之。从目前来看,证据法典化在我国应当包含两种含义:其一,理论研究意义上的法典化,即从系统论的角度在整体上对证据制度的法律属性与基本特征以及内在的规律性加以研究,而不问其在现有立法形态上的显现归属,其直接目的是在条件成熟时推动立法形态上的法典化,其功利性目的在于全面推动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内的证据制度不断走向成熟,不断加以完善。目前,在此方面已经取得有实质性进展与学术成果。其二,立法意义上的法典化。应当看到,证据法典化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是社会分工以及立法技术不断提升的必然结果,限于经济发展、政治体制、传统意识、法律文化、立法负荷过重等原因,使得当前证据法典化的进程存在一些实际障碍,但是随着理论上的准备日臻完备,非法典化的弊端更为显露,实务界的呼唤更为迫切,证据制度的法典化似有终将水到渠成的趋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