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范畴,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既判力的效力对象是后诉,后诉必须尊重和受制于前诉,判决确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当事人和法院必须遵守的内容,当事人和法院不得提出相异的主张或者作出矛盾的判决。公益诉讼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具有判决既判力扩张的特点。
对于公益诉讼裁判的效力,《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291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29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第30条规定,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15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6条规定: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www.xing528.com)
从上述规定看,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法律允许私益诉讼原告 “搭便车”,即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这样规定有利于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也有利于维护权益受到不法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大进步。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291条亦规定了 “一事不再理”的案件审理原则,但是并没有对判决既判力范围的扩张作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此种情形,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对于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人;对于其他组织基于法律授权提起的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公益团体和授权的团体成员;对于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当事人未在法定公告期内向法院主张退出公益诉讼的,法院判决对所有利害关系人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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