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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与和解: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与走向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撤诉,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进行干涉。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第27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2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撤诉与和解: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与走向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与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相比,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会受到较多的限制。例如,撤诉、和解等。撤诉,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进行干涉。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后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撤诉行为进行干涉,除因证据不足,或者被告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外,凡是被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其撤诉。诉讼上的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的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涉及公益诉讼案件,原、被告之间进行和解应当允许,但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在被告受处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和解。

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撤诉与和解制度作了规定。2015年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25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第26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27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2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法律并不排斥撤诉制度的具体运用,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但是,当事人撤诉是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与通常案件审理撤诉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这一规定与一般案件审理撤诉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一般诉讼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终结诉讼程序,即撤诉和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情形,限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但是,对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的适用情形,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84]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不同于私益诉讼,对于私益诉讼,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充分的处分权,但是,公益诉讼原告的某些权利的处分,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撤诉权的行使。因为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一旦提起诉讼,被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必须查明。况且,在公益诉讼提起前已经经过了诉前程序,如果允许原告随意撤诉,会助长被告买通原告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产生。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撤诉限于两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被告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除此之外,不允许原告撤诉。

关于和解制度的具体运用,从上述规定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并不排斥调解与和解制度的具体运用,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不能申请撤诉,只能通过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似有不妥。因为如果被告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原告申请撤诉也未尝不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再进行下去已经没有必要。如果担心原告撤诉后,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进行了公告,法律可以规定赋予公告过的和解协议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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