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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案件范围的界定:发展与展望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等。对此,立法机关的同志解释指出,此次法律修改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对公益诉讼的范围和主体作出了规定,立案范围规定的是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各国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国家规定得比较宽泛,有些国家则规定得比较狭窄。我国有关公益诉讼范围的规定应当符合我国国情,规定得过窄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规定得过宽则可能导致国家对民事案件干预过多,关键是要寻求公益保护范围的合理性。从立法技术来看,应当采取列举式,将能够确定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确定下来,目前不能确定的先不予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可通过司法解释适当增加。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等。有学者认为,案件范围规定过窄。对此,立法机关的同志解释指出,此次法律修改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对公益诉讼的范围和主体作出了规定,立案范围规定的是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个 “等” 的意思是先等着,是有余地、是法律上的发展空间。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作宽泛解释,包括国家利益。[73]2017年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规定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卫生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上述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做了列举性的规定。

基于现实情况和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应当明确以下几类案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是指采取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故意加以毁坏,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法定程序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转制过程中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未经法定程序破产;利用无效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据有关部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到1994年的16年间,国有资产流失大约5000个亿元。换言之,在此期间,国有资产以每天1亿元的速度流失。[74]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仍力不从心,亟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对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人进行制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已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

第二,垄断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行业和行政垄断现象屡禁不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愈演愈烈。主要表现为,公共事业单位利用其垄断地位,订立格式条款或者强制搭售附加产品;联合限制价格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单轨运行机制,通过各级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以国家名义和法律形式,行使对经济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单凭行政管理排斥公民参与的运行机制,导致我国的垄断问题愈演愈烈。因此,应当畅通民事公益诉讼渠道,建立能够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管理的反垄断公益诉讼机制。(www.xing528.com)

第三,环境污染案件。近年来,环境污染案件逐渐增多,一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使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当地行政机关为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往往对环境污染行为泰然处之,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能基于诉讼不经济,或基于相互依赖,或感觉胜诉希望渺茫,最终无人起诉,使环境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现实的需要。

第四,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多种多样,包括产品质量有瑕疵、价格欺骗等。从侵害形式看,包括已经造成侵权事实和尚未造成侵权事实两种情况。商家的行为已经使消费者蒙受某种损失的,属于已经造成的侵权事实。商家的某些行为在目前还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但是存在某种隐患,有可能在将来危及消费者利益和安全的,属于尚未造成的侵权事实。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未成熟,国家对市场监管不到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大量滋生。这类案件受害者人数众多,由单个消费者起诉得不偿失,应当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切实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5]

此外,也有学者提出,将确定婚姻无效案件、亲子关系案件、隐私权案件、禁治产案件等也规定为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内。笔者认为,这些案件涉及亲情、友情等因素较多,造成损害的情况通常比较复杂,从目前情况看,检察机关不宜干涉过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尊重当事人的诉权,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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