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几个典型国家的立法看,不同国家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基本相同,都是为了处理现代型群体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世界各国大都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诉讼模式,即大陆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模式。大陆法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成文法的方式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案件提起和参加诉讼,或者以团体诉讼的方式保护公共利益。英美法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判例的形式形成和发展公益诉讼的具体机制,并以适当的法律规定加以健全和完善。[37]
纵观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共同点:
第一,检察机关逐渐介入民事公益诉讼范畴。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了一种普遍的形式。例如,在英美法系,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日本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反,只有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才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第二,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范围不断拓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突破了传统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范围呈不断拓宽的趋势。例如,美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极具开放性,从过去常见的反垄断诉讼、环境保护诉讼,发展到税务案件、学校消除种族歧视等案件,可以较好地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类似地,英国的公益诉讼范围也不断扩大,目前已经先后出现了要求减少公害、禁止电视公司放映被认为有违社会大众情感的节目、提出审查地方行政的合法性等公益诉讼案件。[38]在美国,民事赔偿案件基本上都是要求损失和所得保持平衡,无论是药品危害还是消费者受害,都可以不被特别理解为公益诉讼,美国有关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之所以将上述类型的案件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从一般的法律形式意义上而言的,是以该类诉讼所要维护和实现的利益以及行为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其主要出发点是利用当事人和律师对私益的关心,寄希望于在法律援引的结果上具有公益的效果。[39]在日本,上述类型的案件无疑都属于现代型诉讼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上说,都应当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因环境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既是推动公益诉讼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又是影响公益诉讼制度本质与特征的深刻内涵。(www.xing528.com)
第三,日益注重公民个人作用的发挥。随着各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意识的增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也不断放宽,一些国家开始赋予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例如,美国允许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德国和法国也积极借鉴美国的经验,进行因地制宜的大胆尝试。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看,强调社会公众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能是未来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目的是使更多的人参加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需要注意,为了防止公益诉讼制度被滥用,还应当建立配套的防止当事人滥诉的制度。
第四,注重为民事公益诉讼确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为了使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一些国家都比较重视为民事公益诉讼确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例如,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减轻起诉人的负担,美国法律规定,为了实现正义所必需,律师费用的一部分算入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德国的 《诉讼费用援助法》 规定,只要原告预先证明没有经济实力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将数额设定在比实际争议额低得多的水平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胜诉,可以向被告收取以实际争议额为基础计算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如果败诉,原告只根据降低了的数额计算比例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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