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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走向:公共利益界定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从国外公共利益含义的界定看,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民主政治在本质上不强调公共利益问题,尽管它也并不排除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在美国,公共利益的判断和界定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和程序来确定,而不是仅仅凭借主观的认识。

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走向:公共利益界定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是指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就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要探讨公益诉讼,需要首先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从汉语构成上看,公共利益包含 “公共” 和 “利益” 两方面内容。根据 《辞源》 的解释,公共,是指公众共同也。“利益”,是指 “好处”。《牛津法律大辞典》 将 “利益” 解释为:“个人或个人的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

关于公共利益的含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辞典》 将 “公共利益” 解释为:“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2]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一是个人利益总和说。该学说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这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之和。[3]二是共同利益说。该学说强调利益的某种公共性,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假定为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利益。[4]三是共同价值说。该学说认为,公共利益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并能为他们中不确定多数人所认可和享有的内容广泛的价值体。[5]除上述几种主要学说外,对公共利益的认识还存在多种观点,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目前情况看,很难提出一个能够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具有客观性的公共利益的定义。因此,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公共利益特征的描述和分析,理解和认识公共利益。

在我国,以公共利益特点为视角理解和界定公共利益,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公共利益不是某一地区或团体的共同利益;第二,公共利益不是法律所限制的,公共利益本身应当是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这样才容易取得公众的认同;第三,公共利益不是经营性的利益;第四,公共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6]也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 (体) 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其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7](www.xing528.com)

从国外公共利益含义的界定看,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民主政治在本质上不强调公共利益问题,尽管它也并不排除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在美国,公共利益的判断和界定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和程序来确定,而不是仅仅凭借主观的认识。在美国政治中,民主作为公民参与决策的一种程序和途径,个人或集团在参与民主时,完全而且应该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利用民主的程序表达一己私利,通过各种利益相互作用、讨价还价、妥协、折衷的过程,以求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取得意见一致。民主政体有利于制定折衷的政策,这类政策往往调和了各个利益团体和权力中心之间的分歧,代表了利害相关集团之间分歧最小的意见。正如达尔所言:“民主的基础是妥协。” 而这种妥协不仅有利于解决利益矛盾,同时也使得公共利益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得以界定。[8]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较大的名词。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的含义会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公共利益是肯定存在的,公共利益的主要特点是公共性和不可分性。如果某种利益的存在是共同的、不可分的,这些利益的生成势必会引致其他利益的得失,正是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是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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