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 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但是并未规定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有关办理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的程序性规定散见于个别司法解释中,但不够系统和全面。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 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11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级别管辖异议规定》 第1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限是15日,即应当在受理管辖权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www.xing528.com)
2.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 《民事诉讼法》 关于对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关规定是明确的。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