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异议
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法院才能够受理。受理异议,是指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 《民事诉讼法》 第124条规定的情形,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10]和第124条[11]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只有正反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法院才能够受理。《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0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该条第3 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 《民事诉讼法》 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知,受理异议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而提出的,其目的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将原告的起诉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不予审理和裁判。
2.主管异议
提交法院审判的事项必须是法院享有司法权的事项,否则法院无权受理。主管异议,是指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其中就包括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民事诉讼主管,又称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当事人向法院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由法院管辖的事项,否则法院无权受理。《民事诉讼法》 第124条第1、2、3项列举了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主管异议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辖范围而提出的,其目的也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将原告的起诉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不予审理和裁判。(www.xing528.com)
3.管辖权异议
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当事人向法院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事项,不但要属于法院主管的事项,还必须由符合管辖权规定的特定法院受理和审判该案。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受理了其无管辖权的案件,向该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的诉讼行为。管辖错误表现为法院违反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的规定而受理的行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针对法院对无管辖权案件的受理行为提出的,其目的是要求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排除受诉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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