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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与走向:诉合并是否成管辖权异议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长天集团不同意案件合并审理,因此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审理。首方公司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不完全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且不便于移送管辖,故应驳回首方公司起诉,由首方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当事人相同而诉讼标的为多数的合并。⑤数个标的合并后其标的额符合受诉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与走向:诉合并是否成管辖权异议

1.问题的提出

在诉讼实践中,常常发生原告出于诉讼经济和方便诉讼的考虑,将若干个各自独立的诉合并之后一并向法院起诉,被告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不应当合并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诉的合并能否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2.案例情况[8]

(1) 原告起诉。一审原告天津首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首方公司”) 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河北长天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 “长天集团”) 等四被告归还六笔借款本金及利息

(2)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之一长天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6个独立的借款担保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也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应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

(3) 一审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为紧密关联公司。本案首方公司起诉六笔借款债权的本息金额符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且借款人均为被告之一河北刘伶醉酿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刘伶醉公司”)。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案件审理,本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遂作出[2011] 冀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长天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4) 被告上诉。长天集团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不应当合并审理,要求将案件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5) 二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的客体合并是指相同原、被告间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将各个独立又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首方公司起诉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合同纠纷中,诉的主体完全相同,原告为债权人首方公司,两被告分别为债务人刘伶醉公司和保证人长天集团,诉讼标的为不同的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及其从属的 《保证合同》,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范畴,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2008年 《民事诉讼法》 第53条[9]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称为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合同中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不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但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果合并审理,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本案中,长天集团不同意案件合并审理,因此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审理。首方公司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不完全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且不便于移送管辖,故应驳回首方公司起诉,由首方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起诉。遂作出最高人民法院 [2011] 民二终字第42号 《民事裁定书》,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 冀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天津首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www.xing528.com)

3.法理评析

(1) 关于诉的合并。诉的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形式。诉的合并的意义在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矛盾裁判,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诉的不当合并反而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造成诉讼复杂化,导致诉讼拖延。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诉的合并需要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制。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和诉的主客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为复数的合并,必要共同诉讼即属此类。《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该条是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形式。必要共同诉讼是单纯的诉的主体合并,因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所以不存在诉的客体合并的情形。由于必要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不可分之诉,因此 《民事诉讼法》 规定必须合并审理,属于诉的主体的强制合并,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当事人相同而诉讼标的为多数的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相互独立并有一定联系的诉。这里的 “同一原告” 和 “同一被告”,并非指只能是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而是指数个诉的原告和被告是相同的,即使原告或被告的数量超过两个,只要数个诉的原告和被告均相同,即符合这一条件。②数个诉的标的中甚少有一个属于受诉法院管辖。③数个诉的标的中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不能合并。④数个诉的标的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⑤数个标的合并后其标的额符合受诉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如果合并后标的额超过了受诉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则不应当合并。反之,如果合并后标的额达不到受诉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也不应当受理,告知原告向下级法院起诉。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合并审理。

诉的主客体合并,又称诉的混合合并,是指诉的主体和诉的客体同时合并。具体又分为:①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反请求。尽管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未变,但各自的诉讼地位却发生了变化,本诉的被告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而且,反诉是独立于本诉的诉。因此,反诉与本诉的合并,既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同时也是诉的客体的合并,属于诉的主客体合并。《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据此,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反诉的当事人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一致。其二,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其三,反诉不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四,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②第三人参加之诉与本诉的合并。《民事诉讼法》 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参加之诉,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诉进行中,以本诉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的独立的诉。第三人参加之诉与本诉合并,既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同时也是诉的客体的合并。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③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多个,只不过因其属于同一种类,故在法院和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合并审理。这种合并,既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同时也是诉的客体的合并,属于诉的主客体合并。普通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可分可合之诉。合并审理的前提是法院和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法院如果打算合并审理,应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2) 诉的合并能否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诉的合并涉及三个方面的后果。第一,级别管辖。在法院同意将数个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意味着案件的标的额增加,如果由此侵害了被告的级别管辖利益,应当赋予被告管辖异议权。第二,法院主管。如果法院合并审理的数个诉,其中有的超出了法院主管辖的范围,例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合并审理,要求人民法院将原告超出法院主管范围的起诉予以驳回的,法院应当支持。不过,此时被告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而是法院主管异议。第三,法院受理。如果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数个诉,其中有的属于法院不应当受理的情形,例如,《民事诉讼法》 第124条规定的: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等等。这些案件尽管属于法院主管,但因不具备受理条件,法院根本就不该受理,遑论合并审理。因此,对于被告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合并审理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过,此时被告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而是法院受理异议。总而言之,关于合并审理能否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被告对合并审理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该异议即属于管辖权异议。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受理了原告提起的六组合同纠纷。其中,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合同纠纷中,诉的主体完全相同,原告为债权人首方公司,两被告分别为债务人刘伶醉公司和保证人长天集团,诉讼标的为不同的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及其从属的 《保证合同》,属于单纯的诉的客体合并的范畴,法院将各个独立又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合同中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不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但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果合并审理,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本案中,长天集团不同意案件合并审理,因此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审理。

(4) 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是: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对于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合同纠纷的合并审理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征得被告的同意。鉴于本案被告长天集团不同意合并审理,意味着法院对这三组合同纠纷不应当受理,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对于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合同纠纷,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这三组合同纠纷的标的额之和达到了一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则应当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如果标的额之和达不到一审法院的级别管辖的标准,则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统统一驳了之。因为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两种情形:其一,不属于法院主管而法院受理了;其二,属于法院主管,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而法院受理了。对于法院受理之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法》 要求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得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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