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字面意思来说,“诉权” 是指 “可以为诉的权利”。在英美法中,与民事诉权比较相近的术语是 “民事救济权 (right of civil remedies)” “诉诸司法的权利 (right of access to courts)” 等,即指国民利用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可能性。[14]无论采何种诉权学说,诉权的概念都包含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Political Rights)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国际公约定义的诉权为广义的诉权,包括诉诸法院的权利、获得有管辖权的法院及时公正审判的请求权。其中最基本的程序保障要求是起诉权,深度的程序保障是法院须依法设立、独立、有管辖权,审判须及时、公正。最基本的程序保障即狭义的诉权,即诉诸法院的权利,是当事人基于民事实体权益发生纠纷而请求法院审判的权利,其基本内涵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和应诉的权利。[15]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为首要,因为起诉权的行使必然导致对方之应诉权,因此,理论界大多将诉权简化为起诉权。
当然,现代意义诉权尚包括对法院的法治化标准,譬如法院依法设立 (不能临时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等基本的法治要求,这些标准使得诉权与封建社会的起诉权区别开来。起诉权在封建社会亦存在,如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对于起诉的权利也有充分的保障,如拦轿或者衙门前击鼓告状。[16]但其与法治意义上的诉权相去甚远,根本区别在于法治框架下法院的设置。因此,在我国起诉的障碍基本消除后,诉权论研究的重心应相应迁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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