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芳和明明正在玩家庭游戏,芳芳当“妈妈”,明明当“爸爸”。明明假装从门外进来,嘴里直嚷嚷:“快一点,我饿极了。”芳芳忙上前说:“这么晚下班,饭菜早就准备好了,就等着你。”于是两个人坐下,装着吃饭的样子。突然,明明又叫嚷起来,“你怎么搞的,菜烧得一点没味道,你存心不想给我吃吗?!”芳芳愣了一下,嘟着嘴说:“我不是烧得好好的嘛,你嘴也真刁。”明明一听,立即跳起来,“平”地在芳芳头上打了一下。于是芳芳真的不高兴了。“你怎么玩玩就真打人啦!”芳芳责问。“我爸爸也打妈妈的,怎么不可以打你呢?”明明不惑地回答。“可我家爸爸从来没有打过妈妈。”
如果孩子的爸爸妈妈在旁边看到这场游戏一定会忍俊发笑,孩子们学得太像了。
模仿是儿童学习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不论是正确的行为,还是错误的行为,都可以通过模仿获得。心理学认为,模仿是儿童的天性,孩子生下来不久就能模仿。据A·N·梅尔曹夫的研究,出生才12~21天的新生儿就能模仿人的面部表情,如张嘴、伸舌。以后他观察出生不到3天、甚至仅42分钟的婴儿,便能见到这种明显的模仿。正是这种非凡的模仿本领,使一代人的行为,即使在无文字和语言的情况下也能传递下去。
人的许多行为习惯都是通过模仿获得的。如儿童喜欢吃什么,不喜欢吃什么;爱看什么样的电影和小说,不爱看什么样的电影和小说,喜欢什么样的剧种,不喜欢什么样的剧种;说话是高雅斯文,还是粗俗低级;害怕什么,不害怕什么;喜欢攻击人,还是喜欢帮助人;爱整洁打扮,还是爱邋邋遢遢、不修边幅等等。所有这些行为不能说全由模仿获得,但模仿在其中确实起了不小的作用。心理学中有一派理论,即社会学习理论,特别强调模仿在行为获得中的作用,并赋予模仿以新的意义。
起替代作用的范型奖惩
任何模仿都须有一个可供模仿的原型或范型。对范型的行为给予奖励或惩罚可以间接地影响观察或模仿范型的儿童。如让4岁儿童观看一部电影,内容是一个男性范型用拳头和棒槌猛击一个吹塑玩偶,一面打,一面吼叫。范型做完这些动作后受到三种不同的对待。一种是给予奖赏;一种是给予惩罚;另一种是既无奖也不惩。三组儿童分别只看到其中一种对待。看完电影后将三组儿童个别地带到一个布置情景与影片中类似的房间内。研究者从单向屏中观看儿童的表现。结果发现,看到范型受惩一组的儿童,几乎没有人模仿范型的攻击行为。而另外二组的攻击性差不多。
这表明,替代惩罚可以降低观察者对攻击性行为的模仿。同样,替代奖赏可以提高观察者对攻击性行为的模仿。那组无奖惩的儿童则认为此事并不坏,故而也乐意模仿。(www.xing528.com)
不模仿不等于未习得
作为上述实验的继续,实验者告诉儿童,凡是模仿范型者可以获得果汁和其他奖品,结果三个组儿童的攻击行为都大大增加,三组儿童的攻击性差别已不复存在。可见,惩罚只是阻碍对新行为的操作,但并未阻碍新行为的习得。只要有范型存在就有习得范型行为的可能。由此推论,儿童看了许多暴力电视或武斗小说,即使当场并未仿效,但只要环境气候适宜就要比未受过这类电视、小说熏陶的儿童更易出现暴力行为。
积极的强化可以增强模仿
当儿童在模仿范型的某一行为时受到了奖励,儿童就会更加努力地专门仿效这种行为。如当女孩仿效母亲那样洗衣服、扫地、帮助照顾弟妹时受到了家里人的赞扬,女孩就会更乐意以妈妈自居,并学习女性的一些行为。许多性别行为就是这样学会的。
既然模仿是儿童获得行为的重要方式,成人就应自觉地为儿童充当行为学习的范型。当然,应该充当好的行为范型,而不是坏的行为范型。成人在孩子们面前,尤其是在小孩子面前须谨慎行事,否则,当心充当孩子们的反面角色范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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