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传统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权只属于议会,但随着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管理职能的增强十分必要,行政权的扩张已成为现实,行政机关立法的现实性和合法性已被许多国家予以承认。我国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也存在地方立法、行政立法。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国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其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都适用特别规定。
2.法律。此处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www.xing528.com)
4.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地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市等。(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南宁市、长沙市等。(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大连市、青岛市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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