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保证选民或代表的选举权利,《选举法》对投票选举的整个过程规定了十分严格的程序,主要是:
1.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2.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4.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6.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www.xing528.com)
7.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8.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三分之一(间接选举须过半数)。
9.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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