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选举法》,直接选举中,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一、选区划分的方式和原则的规定
选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它是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当选者的活动区域。
根据《选举法》,直接选举中,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的必经法律手续,是选举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应进行选民登记。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其三日内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法院判决为最后决定。(www.xing528.com)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按《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立即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比例,就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就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本级人大的选举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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