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体现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原则的基本法。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首先,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56个民族之间长期交往,互相帮助,共同生活,共同斗争,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互相依存关系。其次,我国民族分布是以汉族为主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状况,加之我国在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上很不平衡,各民族只有相互合作,取长补短,才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再次,各民族只有联合起来进行斗争,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
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普遍推行并日益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8%,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为全国总面积的64%。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政治制度,它有利于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行使管理本地区各项事务的权利;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有利于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共同繁荣;有利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www.xing528.com)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而制定的,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化。它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包括序言,共有七章七十四条。其主要特点是: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既包括汉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也包括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同时,它不是一般地调整民族关系,而是从法律上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其重点是正确处理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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