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法律的一种,但它又不同于普通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毛泽东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总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但国家的其他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是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宪法》第五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人们把宪法和普通法律、法规的这种关系作了形象的比喻,把宪法称为“母法”,其他法律称为“子法”。
二、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www.xing528.com)
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大法,首先是因为它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这些根本问题只有在国家的根本大法里才有权作出规定。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的问题、教育法只规定有关教育的问题等。其次是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活动的根本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特别严格的程序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原则问题,是其他法律的依据,所以它的制定和修改也有一套特别严格的程序。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职权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就可以了。这也说明宪法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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