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未成年人的吸烟、酗酒行为。吸烟对未成年人可以造成心理行为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开始吸烟往往同意志消沉、自暴自弃、失恋、模仿偶像与成人有关,这些心理状态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极大。未成年人酗酒会导致他们身体机能损耗,记忆力下降,无法坚持学习,进而流浪街头,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和过早死亡。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也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预防中小学生的旷课行为。学校在发现中小学生旷课时,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进一步了解未成年学生旷课的原因,做好教育工作。同时,学校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旷课的问题。
3.预防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时会及时查找未成年人的去向,并与学校、亲友取得联系。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回家后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避免以后再次离家出走。对于在校寄宿的未成年人,学校负有及时查证未成年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并及时寻找他们的义务。容留未成年人过夜的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在应急情况下,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当地公安机关。
4.预防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团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阐明其危害性,教育其退出,并责令解散该团伙。
5.预防和制止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而言,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是成年人,在犯罪团伙中,往往是主犯、累犯较多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活动。许多案件表明,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往往是交友不慎,受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朋友”的影响而滑向堕落的深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同时可以采取转学、迁居的方式避免未成年人进一步参加犯罪活动。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容易感情用事,在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下会因不能明辨是非而参与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住在一起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会明辨是非,增强识别能力,并且得到更多的家庭之爱,有利于未成年人个性的健康发展。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是一种常见的不妥当的教育方式。其实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未成年人实施一次或几次不良行为并非说明其已彻底堕落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甚至迫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只会使未成年人越走越远,从违法走向犯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对他们的教育。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能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但在双方离异的情况下,由于感情矛盾、抚养费纠纷等因素使得双方常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相互推委、逃避责任。为了防止因父母离异而使得未成年人不能享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父母的义务,以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在一些再婚或者收养家庭中,由于继子女、养子女不是父母的亲生子女,他们有时得不到父母之爱和家庭之爱,甚至受到歧视和虐待。家庭的这种对待会给正在发育中的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性格上的扭曲,容易养成孤僻、冷酷、消沉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子女很难完成学业,往往逃学或辍学,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保证继子女的各种法律权利切实得到实现,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7.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有些是家庭原因,有些是学校的教育不当,不论起因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加强未成年人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尤其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主要有几个方面:①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②教育和管理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③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能放松知识文化教育。
8.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有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定期、不定期的讲座、座谈、培训,把校外的专家和学者请进来或者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到外面去学习、参观,接受培训,使得他们在日常教育中能更好地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使更有效的、技术性强的防止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方法被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所掌握,做到对症下药,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9.加强教师品行的教育和管理。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教师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最大。在我国的教职工队伍中,大多数具有良好的品性与较高的文化修养。但一些教师却具有某些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应当严肃处理。教师不良品行的具体表现有:①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②品性不良,影响恶劣者;③教学方法不妥当,难以胜任教育、引导、影响学生的任务的或不安心教学工作,责任心差等其他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者。
10.社会其他力量的预防责任
①做好学校周围的治安防范工作。学校周围的流动人员,由于目标地点比较固定,公安机关可以较容易地对其予以掌握、控制。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学校周围环境中服务行业的数量及种类,加强学校周围的治安巡逻工作,及时发现、制止、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给未成年人一个治安良好的学习环境。另外,在学生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集中组织交警和治保人员,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在学校门口等交通事故多发地点设立提示牌提醒司机,以免酿成事故。为了更好地维护学校周围的治安环境,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②保障暂住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权利。作为暂住未成年人的主管机关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主动深入到暂住未成年人中,对有不良行为的暂住未成年人做好思想教育和矛盾转化的工作。应当掌握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预防、控制和减少暂住人口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
③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这一点前面已说到,父母和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有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倾向时,要及时教育和矫治,制止和揭露那些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不法分子。
④禁止出版、传播有害出版物。有害出版物轻则会使未成年人精神萎靡、颓废、消极、学习成绩下降,丧失意志,行为放荡,重则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对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模仿欲望,继而违法犯罪,因此,应坚决予以禁止。我国有关法律制定了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出版物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有害出版物的出版;截断有害出版物的传播渠道;依法严惩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等内容。
色情、暴力等消极文化对于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往往直接诱发犯罪。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综合治理,就必须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把握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出版或传播具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出版物或信息的行为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或予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或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限制未成年人进入不宜的场所。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特殊阶段,在生理发育和心理成熟方面都处于发展状态,因此,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某些场所,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主要有营业性舞厅、酒吧、夜总会、带赌博性的娱乐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台球、卡拉OK厅在学校上课时间不能向中小学生开放;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正在播放“少儿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播放场所应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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