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强制储蓄更像是一种劳资合作的机制。资方提供劳动合同,劳方在资方的委托下进行工作,由于近代经济快速发展,工人的经济责任日趋增加。更好的机器设备可能给资方带来更大的损失,也可能带来更好的收益。这时资方要求如保证金一样的强制储蓄,配合以往所要求的保证人,以及资方津贴的保障资金,能较好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强制储蓄的员工储蓄事实上形成了现金保证。在邮政体系,不但在其最初设立“保证金及防后金”(强制储蓄薪金的百分之十)时认为,“首先系欲作为管理人员保证书之补助,以便邮政比照该项邮员于钱财及他项上所负日见增剧之责任,尤以扩张保险信函、保险包裹、国内及国外汇兑事务以及办理邮政储金所生之责任为最,即可另获一重之保障。惟其最后目的则系俟每一加入蓄款之资深邮员,一经达到某项等级之资格,且其名下于该款所存之数,按本总办之意,已足以应其办事责任之需,即系足敷将保证书取消之时,即以此代作保证书之用。”即做现金保证的意图非常突出。在1935年,邮政总局对于邮政会议议案第一二零号至一二二号所具意见书,又一次讨论了现金作保证的好处。因为“迩来储汇业务,逐渐进展,邮员经受款项,因而增多,其保证数额,固有提高之必要,惟觅保之种种困难,各员工或均经历,即局方亦未尝不予深谅。若令全体员工调换较高之新保证书,既非员工所乐从,且恐事实上窒碍难行”,而“服务十年以上之员役,得按其应得养老抚恤金数目减具保证金案”事实上并不是一种保证,因“若有舞弊潜逃等情形,其养老金照章不发给,公款损失,无从追偿,使此案亦窒碍难行”,所以最终认为在以往保人的基础上引入储金保证。“每月应扣薪水百分之十”,“应具保证金额相等时,即将原具之保证书发还”“每月缴存之款,应用该管邮务长名义,作为存簿储金,至积存之数,等于保证金额全数为止。” [32]从而确认了储蓄的现金保证。
在银行业的强制储蓄也表现出其押金意图。从多家银行的相关储金规则看,银行业的强制储蓄在储金提取的条件中,虽然各家银行对储金的提取并不相同,如交通银行规定,行员只有在死亡、免职时才可提出;金城银行的员工储金可以在婚丧大故及离职时提用;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储金则可以在工作满十年时全数提取。但各家银行对赔偿的补偿是一致的,如交通银行规定在行员需要负赔偿责任时,可从行员储金本息中抵扣;金城银行规定,在行如有欠款或其他情形,须尽先扣还;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则直接支出,如有舞弊亏空的情况,可以将储金半数抵偿,不够的再另行追缴。
甚至警察储金这种直接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强制储蓄,在提取时也要经过主管官署同意。存放南京警察储金的邮政储金汇业局南京分局在具体操作中遵守“所有各警察储金开户时所填具之印鉴即用警长或警生一人签章及警长警生会同签章均无不可。惟取款之提款单位应凭相同之印鉴支付。如系会签之鉴,而提款单上只有一人签章必须得有警察厅正式公函声明方可付款”[33],从而保证了主管官署意见的执行。厦门关于警察储金的公函来往中更进一步说明了储金的保证特征。厦门市公安局在员警储金事项与邮政储金汇业局厦门一等局的公函中要求道:“存储手续除依照邮政储金条例既施行细则办理,应用储金人之印鉴外,并由本局加盖官章印鉴,以防任意提取,并拟规定储金人有潜逃及不法情事,其储金由本局具函证明向贵局全部提取充公。”储金汇业局认为,“公安局所拟办法实寓有储蓄兼保证两种意义,虽储金章程无此明文规定,但为便利政府机关计,似未便不予接受。兹为预防将来两方发生争执起见,拟由各储户在印鉴单上附加‘此项储款得由本管公安局单独盖章全数提去,本人不得异议’等字句,下盖原储金人印章,以示出于本人之志愿,所拟办法是否可行之处,理合备文呈请”[34]。
【注释】
[1]Murray Webb Latimer,“Industrial Pension System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Industrial Relations Counselors,1933,pp.21-22.
[2]Carnegle 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Thirteenth Annual Report,New York,1918,pp.110-111.
[3]Murray Webb Latimer,“Industrial Pension System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Industrial Relations Counselors,1933,p.25.
[4]因为有些公司针对不同的雇员群体制订了不同的年金计划。
[5]由于某些计划的数据没有办法得到,因此仅仅统计了可得的人数。
[6]Murray Webb Latimer,“Industrial Pension System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Industrial Relations Counselors,1933,p.1086.
[7]由于雇员储蓄计划的人数并没有统计,所以1929年的13个储蓄未被列在表中。
[8]汪华:《近代上海社会保障事业初探(1927-1937)》,《史林》,2003年第6期。
[9]岳宗福:《理念的嬗变、制度的初创——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研究(1912-1949)》,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5年。
[10]王倩、宋红梅:《1927-1937年南京政府社会保障事业初探》,《石家庄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1]李琼:《民国时期社会保险初探》,《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期。
[12]关博:《民国时期工人储蓄制度分析及检讨——基于社会保障学视角》,《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3]《储汇总局养老抚恤金管理章程及支给章程施行细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政档案,档号:1-226。
[14]《邮政养老抚恤金支给章程》,《交通公报》,1929年第87期。
[15]这里主要关注海关华员。(www.xing528.com)
[16]《申报》,1920年3月12日。
[17]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18页。
[18]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1438页。
[19]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2525页。
[20]《盐业银行历年各项章则制度汇集》,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号:Q277-1-37。
[21]吴至信:《中国惠工事业》,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02页。
[22]参见前面章节。
[23]《申报》,1932年10月27日。
[24]《邮政总局与养老抚恤金管委会往来函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政档案,档号:1-1919。
[25]参见前面章节。
[26]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书库,1987年,第26-28、35-36页。
[28]杨西孟:《上海工人生活程度的一个研究》,转引自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城市(劳工) 生活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
[29]Sass,Steven A.,The Promise of Private Pensions:The First Hundred Year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p.1.
[30]Logue,Dennis E.,Legislative Influence on Corporate Pension Plans,Washington D.C.,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1979,p.17.
[31]Kotlikoff et al.,The Incentive Effects of Private Pension Plan,Working Paper No.1510,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1984.
[32]《邮政总局关于员工保证金扣交等事项的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政档案,档号:1-9389。
[33]《邮汇局南京分局关于警察储金事项的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电档案,档号:1-793。
[34]《邮汇局南京分局关于警察储金事项的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电档案,档号: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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