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近代的企业保障者呈现出极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资金形成和受益特征的不同
对美国近代的企业年金统计表明,从资金形成来看,大部分年金计划是员工不供款的,1929年约有307个,供款的年金计划有86个,另有4个组合计划,储蓄计划只有13个。即类似中国强制储蓄的计划只有13个,数目是非常少的。而中国主要是储蓄计划,并且员工储蓄占主体。
从受益特征分析,大部分美国的年金计划都是可以应对长寿风险的,而中国的储蓄计划则多是不能覆盖长寿风险,只是发放一笔储蓄的本息之和。同时在受益资格上看,中美也有巨大的差异,美国的企业年金能受益的工人较少,通常需要满足工作30年的要求,而中国近代的强制储蓄则使大部分职工都能受益,只要不侵害企业利益,职工不但可以得到自己储蓄的一份,而且在满足5年以上条件时即可以享受企业储蓄的那部分。
因此,总体来看,美国的企业年金更侧重于退休金,中国近代的强制储蓄则更像是一个“保障包”,使大部分职工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中美的差异可以用表7.5予以总结。
表7.5 20世纪初中国和美国帮助职工防御风险方式的区别(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根据前文研究整理所得。
(二)政府干预的方式不同
美国政府在最初的企业年金大发展时,并没有任何干预企业年金计划的措施。因此企业年金最初完全是企业的行为。在美国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后,很多企业因为并没有建立年金基金,只是采用从当期企业盈利中进行支出的方式,当时企业盈利能力的下降使得很多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都无法继续得到执行。这时政府开始介入,并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最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对企业年金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相对于美国政府,中国近代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其成立的初期就开始干预企业针对职工的储蓄计划。首先,在方向上厘清了企业储蓄的保障功能,并将融资功能剥离开来。其次,在储蓄资金的安全上、储蓄委员会的设置上都做了界定。再次,政府数次催促并努力促进强制储蓄的普及。最后,上海市政府甚至在储蓄保障还未建立起之前,在地方上解决工人们最易暴露的失业风险。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对工人的保障上是积极介入的。
纵观中美,政府进行干涉的时机是不同的,但目标是相似的,即维持社会的基本保障从而使社会能够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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