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职工迫切需要的到底是怎样一种储蓄制度?毫无疑问,职工能从该制度中得到益处,同时可知资方主动设置的制度,资方也一定会从中受益。因此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能使双方都受益的合作制度。
(一)1929年之前的制度设计
中华邮政是在外国人的控制下,参照海关建立了一套相似的强制储蓄养老制度。该制度在南京政府之前一直按照即有模式运行,该制度对高级员工和低级员工的储蓄养老区别对待。针对高级员工设置了保证和防后金制度以及针对低级员工的资助金制度。这两种制度本质上都是一种合作制度,有激励也有惩罚。
1.针对高级员工的保证和防后金制度
在1928年之前,邮政对洋员、华邮务官、邮务员、邮务生设立了保证及防后金,“保证及防后金蓄款之目的,系为业经加入蓄款办法之各人员累积某项款数,以作邮政利益之保障,并为各该员及其家属将来之准备”。首先,保证及防后金如它的名称所示,是希望其成为一种保证,“以便邮政比照该项邮员于钱财及他项上所负日见增剧之责任,尤以扩张保险信函、保险包裹、国内及国外汇兑事务以及办理邮政储金所生之责任为最,即可另获一重之保障”,即“作为管理人员保证书之补助”。最终目的则为“俟每一加入蓄款之资深邮员,一经达到某项等级之资格,且其名下于该款所存之数,按本总办之意,已足以应其办事责任之需,即系足敷将保证书取消之时,即以此代作保证书之用”。此时,“月存之项,于其仍在邮政服务之际,仍须照存,其邮政补助及利息亦即仍加入存款之内”。其次,保证及防后金又如其名,是一种防后的保障措施,“俾忠实之各员染有疾病不克服务者、及其他已届限定年岁而告退者,以及服务期间亡故人员之家属均有所备”。[25]
具体办法是,邮政总局总办应按阳历月份扣存实得薪水百分之十(各项津贴均不在内)。“邮政总局总办于每年终后,尽速于是年营业盈余项下拨补不逾此项赢余百分之十之数,即就如此拨补数内以百分之八十按下列办法分派各蓄款员”,“根据现时数目估计,此项百分之八十之邮政补助约合所扣各员薪水之半数。以后各年或可增多亦可减少(处于平常情形当不致有减少一层),惟无论如何,所给每员之邮政补助均不得逾于扣该员百分之十之薪水之数”,“各员本人名下之每月存款及每年邮政补助均按复利累积,每年加入一次”。[26]“邮政总局总办为各该员分立账目,其内列明各该员姓名、号数、及其储款、及邮政补助、以及应得利息,并尽力所能办到于每年年终后(约三个月至六个月)将以上所列情形经由邮务长发给各该员账单一纸。该项账单务应妥存,以便个人查照。”[27]
待员工离开时,“除邮政总局总办视为有他项特别及正当事故,得将款项扣留较长时期外,所有人员账内结存之款均于出局后六个月内发还”。“凡人员列为撤任者,自系丧失其提取所有归其账内邮政补助之任何部分及其利息之权。惟其撤退缘由除使邮政受有银钱上之损失外,仍能收取该员存款及其利息。”“人员列为擅行离局未经奉准或潜逸者,其账内所有之邮政补助及其利息或可收没归公,然亦不能一定。因欲免除有何不公起见,对于决定将某员名下所存款项之任何部分收没归公一层,自宜极端慎重,邮政总局总办凡遇有何疑点当按所需与委员会商酌办理。”“无论蓄款之何员,于加入蓄款三年内离局者除能使邮政总局总办满意系因卫生关系之故离局外,不得索还该员账内邮政补助及其利息,但只有索还该员本人存款及存款之利息之权。”“所有加入蓄款人员年届六十岁时,必须自行辞职。”[28]
很显然,针对高级员工的保证和防后金是一项合作制度,如果员工愿意加入,并按照办法进行储蓄,那么他们就能得到补贴和相应的保障。如果不同意该合作制度,即想退出强制储金制度,拿走各员账内结存之款,首先,必须洋员、华邮务官、邮务员、邮务生四项中,每项人员内至少应有四分之三将其意见通知邮政总局总办各员,并在提款前按邮政总局总办意见,“以为邮政裨益之必须具有他项保证(即如保证书或他项担保品),以代所提之款”,这时“其每年邮局盈余之邮政补助即将比照核减,然后发给仍行参与此项蓄款办法之各该项人员”,并且“退出此项办法之蓄款员除有特别情形以及邮政总局总办核定外不准再行加入”。[29]即当员工不选择该合作制度时,其不但要提供其他的保证,而且也再得不到邮政补助,同时惩罚其永远不能再加入该合作制度。
2.针对低级员工的押款和资助金制度
针对低级员工最早是押款制度,在1923年之后建立了与高级员工保证和防后金相似的资助金制度。最早的押款制度规定“凡在邮政各华员未有加入保证及防后金办法资格者,除具保证书外每月应以其薪水一部分存作押款”。具体办法是“学习邮务生每月一元,试用二级邮务员每月三元,每届年终每员名下结存之共数,若系全年继续存蓄者均按年加给利银六厘”;“拣信生每月应以其薪水一部分存作押款,俟押款总数达于不下六十元,而不逾两百元之数为止,而于每一杂役则须存之数不得少于六十元或多于一百元,其确切之数由该管邮务长酌定”,利息“年终每加五元之实存,即按二角五分递算”。[30]
在押款制度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激励低级员工的参加意愿,邮政于1923年设立了资助金条例,其立意所在“无异于管理人员之立有保证金,及防后金之办法”,“为各该员役年老,疾病,及衰弱时之预防,并为将来取消保证书之余地”。办法规定:“如薪金不逾于12元者,每月存储5角;如薪金逾于12元者,每月存储1元。”“凡信差邮差以及杂项差役,其存储之款不得逾于100元。至于拣信生储款,可存至200元,但不得逾于此数。所有各班次最少之存款,定为60元。其有于创立资助金之时或以前,已经停止存储押款者,则不令其再行存款。惟自中华民国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将其所存之押款,转入资助金,并予以资助金所有之利益。”在员工存储资助金的基础上,邮政根据服务年限和工作内容给予相应数额的“年深筹款”奖励,并在员工存款达到一定数额和升迁时给予“特别金”奖励,利息“凡于年终实存每加5元,即按2角5分递算”。 [31]这笔资金在员役告退、因病休致、被裁退时发还,但凡员役列为撤退者,邮政奖励的年深筹款及其利息就无法提取,如果使邮政受有银钱上之损失,则其存款和利息就必须用来弥补损失。
因此从邮政对低级员工要求的存款和离职时的赔偿制度可知,存款和赔偿是员工合作的信号,而邮政对员工的“年深筹款”和“特别金”奖励是资方合作的信号,在双方合作的基础上,防后金制度就是一项合作制度。
(二)1929年之后的制度设计(www.xing528.com)
1929年在南京政府重新修订后颁布了新的《邮政养老抚恤金支给章程》。在新的章程中,不管是高级员工还是低级员工统一适用该章程。章程免除了员工的储蓄责任,施行邮政替员工储蓄的办法,同时将离开邮政的受益与离开时的最后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见第五章附录)。该办法看起来是一个完整的奖励方案似乎没有惩罚,但事实上只是将惩罚拆开来形成单独的制度。
早在保证和防后金以及资助金制度下,就员工供款的一部分目的就是在未来替代保证人。在1930年6月16日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呈交通部“邮员定期储金可作现金保证办法”,认为“凡邮局员应取具保证人保单,此每由邮局方面每千元按月给与该员津贴洋一元,此种保单在邮员方面既时感觅保之困难,在邮局方面亦每增经费之支出,现在职局既已开办定期储金,故凡邮员如有觅保困难情形,自宜准其以保证所需同额之现金定储职局作为保证金,不特职局定期储金可较发达,即邮局应付津贴亦可藉是减少,而邮员个人既省觅保之手续又受特优利率之待遇,自必更感便利,惟受定期储金既系保证性质则其缴纳及取回手续自与普通储户不同,此特另行拟定办法”[32]。
具体的办法如下:
一、凡邮务人员应有保证人者,得以定期储金代替之。
二、此项定期储金其期限至少一年,一经存入非俟到期不得取回或改用保证人。
三、此项定期储金之利率较普通储户按其年数各加一厘(即一年周息八厘,二年九厘,三年九厘半,四年及四年以上一分)。
四、此项定期储金,应由该管理局将该员姓名、印鉴、款额及定存期限,呈报储金汇业总局,由总局令饬上海储金汇业局填具存单,缴总局代存,另由总局给予各该员收据为凭,将来到期取回储金时,须将收据呈缴总局换取存单方能支取。
五、定存期限届满时,如愿改用保证人者,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声明,未经声明者,即由总局照原定期限转期。
六、此项定期储金均须按照上海银元或其同价之银币计算,并作为储汇总局协款归入调款账,但汇沪汇费准予免除。此项补水及免除之汇费应归入损益账。
该定期储蓄可做保证的制度在执行时需要使用由邮局发给的“印鉴单及志愿书合璧”。从广东邮务管理局的呈文中可知,该办法受到了员工的欢迎,“印鉴单及志愿书合璧二十扣均经遵照办理,现在人员缴款到局申请作为定期储金代替保证者日多而奉发印鉴单经已用罄,为此备文呈请钧局讯赐颁发该项印鉴单及志愿书合璧二百扣以资应用实为公便”。同时现金保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它可以根据责任的大小而增减,“譬如邮员充任局长等自须相当巨额保证,嗣后改委其他职务无须巨额保证书或累升至一等五级邮务员,毋庸具缴保证书时”,即可发还。
总体来看,1929年之后的养老金制度将惩罚和奖励进一步分开,但本质上还是一种合作制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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