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态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强制储蓄对职工生活的保障能力。一方面,在中华邮政收归南京政府后,强制储蓄曾经被停了一年左右,就在这段时间内,上海市邮务工会前后多次催促新办法。另一方面,邮政储金汇业局在1934-1935年停办了养老储蓄,其后也被催促续办。
(一)上海市邮务工会的多次催促
在1928年9月18日,上海市邮务工会快邮代电一件,要求“总办对于保证及防后金永免偏枯,以求公平”。因为,此时原有的强制储金制度被停止了。交通部批复道:“由人员薪水内按月扣存若干以办保证及防后金之制度,立意深善,中间虽经停顿,此时正在参酌情形,重拟办法,力求公平。”[17]在1929年5月27日,交通部指派了修改邮政员工养老储蓄金章程的审查委员,并指定了委员主任,力促新储蓄章程的出台。[18]在1929年9月27日,上海市邮务工会又呈文称:“为呈请从速公布养老金新章,事窃职会会员等以防后金停止于前、养老金(这个养老金指七年年金)取消于后,殊觉于个人身家前途失所保障,虽竟日孜孜局务,然终不能无戛戛于心也,旋以钧局有重订养老金新章之拟,并将前年保证防后金之盈余巨款拨充基金之举,职会会员等领悉之下无任欣慰,兹闻该项新章业经交通部特别委员会通过在案,但为时已久未见。命令公布殊令职会会员心有不安,为此呈恳从速。”[19]
上海市邮务工会几次催促,是因为有职工到了领取储蓄金的时候。在档案中能看到的原有强制储蓄办法停止前最后的领取,是在1929年1月31日,此时某邮务长保证及防后金账内“储存之款暨应得之息金××十七年底止共计银洋三千二百九十一元七角九分,合规银二千四百四十四两七钱,业于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交北平麦加利银行代收……”[20]在1929年2月12日,行员方某“为呈请准予发给养老金事,窃方以邮务员资格民国十四年四月×蒙录用,历在上海总局服务,民国十八年一月一日,因事告退,业蒙批准,×行离职,窃按邮务员待遇本有养老金之制,今查此制已于十七年年杪废止,各员应得几何概行清算,方某在职垂及四年应得几何恳请,准予清算前邮务员一职已蒙,允准辞去所应得之款,恳请准予即行发给,顷来生活困难急需此项恩典接济,所请清算及发给养老金各缘由理合备文呈请……”在这篇呈函后,亦有方某的英文函件一封,表达了相似的态度:“I joined the service at Shanghai office as clerk in April,1925,and resigned on 1st J anuary,1929.All Yu-wu-yuan(邮务员)are eligible for the retiring allowance,and as such allowance was abolished at the end of 1928,the sum due to the employees will be issued to them.I was in the service for 4 years,and it is requested that the amount standing to my credit as retiring allowance be issued to me as soon as possible.”[21]
1929年10月25日,交通部公布了新的《邮政养老抚恤金支给章程》[22]。就在前一天即1929年10月24日,上海市邮务工会还以“请颁布养老金章程由”来函到交通部,称“养老金章程前奉部令重行修订,现闻业已修订就绪,但至今未蒙颁布,事关人员养老问题尚新,即速明令颁布或先赐一份到会,以便转录公布周知,诚为公便”[23]。可见职工们对其的期待。
(二)储汇局要求恢复
储金汇业局向交通部呈请恢复养老金办法,因为“该局养老金支给办法于二十三年九月奉部令废止,现该局组织法业于二十四年三月公布所有在职人员亦经分别甄别任用。为鼓励人员奋勉从公俾增加工作效能、发展业务起见,拟请准予恢复养老金办法”。
原来“查储金汇业局人员之录用,侧重事务经验,入局之始,其年龄大都较高”,因此邮政储金汇业局呈文交通部,并根据1931年7月16日第三二九五号指令规定:“由该局于每年年底提拨等于各员一个月月薪数目之款,存入养老金储户账,作为各员之养老金”,“凡服务满五年以上年龄满五十岁以上呈准退休者经核准者或年龄满六十岁退休者,以及服务未满五年年龄未满五十岁非因重大过失而被辞退或裁退者”,“得按服务时期每年给予养老金薪水一个月”。但后来因为,“局人员有服务未满五年,且系自动解职者,亦均已支领养老金,以致原定限制,几等虚设,且彼时该局组织法即将公布,所有在职人员之待遇均待通盘计划,经于二十三年九月由第一六零八零号,部令着将原订养老金办法予以废止”。因此邮政储金汇业局的“养老金自二十三年九月奉令废止,迄将两载,员工无日不在希冀恢复之中。即按中外银行之通例,亦实有恢复之必要。在公家有形支出有限,而无形之收获无穷,人员经此鼓励,工作效能日增,即局务进展亦利赖之”。
1936年8月20日,交通部认为,“现该局组织法业已公布,而在职人员亦经分别任用,该局所陈各节,经本局详加考虑,尚属不无理由,为鼓励人员安心服务,及增加工作效能起见,似可准如所请。将原有养老金办法予以恢复。”“惟原办法因规定尚未详书,以致辗转援引,有失原订意旨。兹拟各予补充,俾资遵守;谨将各项离职人员应否法给养老金等款办法拟具原则如下”:
一、退休
凡服务满五年以上其年龄满五十岁以上,呈经核准退休者,准发给养老金。(www.xing528.com)
二、告退或辞职
凡不合前项资格,自动告退或辞职者,不得作为退休,并不发给养老金。
三、革退或免职
凡因过失予以革退或免职者,不发任何款项。
四、在职死亡
凡在职死亡照发养老金外,并另给家属抚恤金月薪两个月。
五、因病休致及裁退
凡由局医证明确系因病不堪继续服务,呈经核准因病休致者或因公务缩减而被裁退者,准发给退职金,其数目比拟养老金计算。
遂将至1936年12月底积存在储汇局员工名下特种存簿储金账内之款,本息总计达国币二十万四千三百九十三元一角八分,用“储汇员工养老抚恤金基金”户名,因为人员较少,就“将基金放入邮政养老抚恤金管理委员会另立账目代为保管,以拾贰万存作一年期定期储金,再以其余四千三百九十三元一角八分存作支票储金”,此办法于1937年1月1日开始实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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