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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演化:开滦矿务总局职工储蓄会章程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滦矿务总局职工储蓄会章程[107]工人行为不端,就不发给慰劳金了!第一条只要是本局的员司,无论是高级,监工,技术,中级,普通,受了本局长期雇用以后,就可以入储蓄会,里工外工,只要是登记之后,并接连不断做了一个整年头的工,就可以入会。第二条轮船上的员工,没有入会资格。第廿一条本储蓄会章程,自民国二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从这一天起,已有的储蓄账,也须按照本章程接续办理。

近代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演化:开滦矿务总局职工储蓄会章程

开滦矿务总局职工储蓄会章程(1933)[107]

工人行为不端,就不发给慰劳金了!

第一条 只要是本局的员司,无论是高级,监工,技术,中级,普通,受了本局长期雇用以后,就可以入储蓄会,里工外工,只要是登记之后,并接连不断做了一个整年头的工,就可以入会。但在民国二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或是以前登记过的里工外工,马上就可以入会。

第二条 轮船上的员工,没有入会资格。

第三条 职工入会的时候,必须得总经理的许可。

第四条 入会存钱的数目,可按下列标准办理:

(甲)凡是高级,监工,技术,中级或普通员司,愿入会的,必须将他每月所得薪工百分之五去存,如愿存百分之十的亦可以。

(乙)里工工人,必须按照他每月实在所挣的工钱连放假日所挣的也算在内,但是加班所挣的钱,不算在内,存入百分之五,如愿存百分之十的也可以。

(丙)井下外工工人,须按每班(连放假日在内)存入大洋三分,但每月所存的钱数,至多不得过三十班,就是每月不得过大洋九角。

(丁)井上外工工人,须按照每班(连放假日在内)存入大洋三分,但每月所存的钱数,至多不得过三十班,就是每月不得过大洋九角。

第五条 第四条(甲)(乙)两项所说的会员,应该在每年起头的时候,决定本年储蓄数目,是按百分之几存入。

第六条 储蓄账目,当照各会员所得薪工的种类,按洋元银两或是英金,分别核算,如是比国员司,愿按比金核算的也可以,凡已有的账头,还按原来的钱核算。

第七条 储蓄的钱,须按下列办法去存:

(甲)如系高级,监工,技术,中级或普通员司,在每月发给薪工以前,由应支的薪工里头扣下。

(乙)如系里工,在每月发给工资以前,由应支的工钱里头扣下。

(丙)如系外工,无论井上井下,由本局每月定一个日子,或几个日子,以现金交付,作为储蓄,无论哪一个月存入的钱,就作为上一个月的储蓄,本局并且每月把银元辅币铜元兑换行市。写出通告,贴在工务处外边。

第八条 每月底储蓄的钱,按年利六厘给息,每半年一算账,连同利息滚存在所存的钱里。要是入会的职工告退,或是死了,或是要出会的时候,这利息就一直算到他告退或出会或死了的那一天。

第九条 本局对于入会的人,为他们各立一个慰劳金账,若是他们按月存钱,在每个月底,本局按照下开办法,写上一笔慰劳金:

(甲)入会的高级,监工,技术,中级或普通员司,给他们写上的慰劳金,等于他的薪工百分之五。

(乙)入会的里工,给他们写上的慰劳金,等于他实在所挣的钱(就是照第四条乙项所讲的)百分之五。

(丙)入会的井上井下外工,给他写上慰劳金,等于他在那一个月所存的钱数。

第十条 慰劳金账上的钱,也给年利六厘,每到半年底,将慰劳金上的利息滚存在慰劳金里,如果入会的人,在本局做事的时候死了,这慰劳金上利息,就一直到他死了的那一天。

第十一条 这储蓄会的钱,必须月月一准的存,要是有已入会的人,忽然到时候不存,那么本局对于他的慰劳金,也就不存在不存钱的那个当儿,慰劳金上的利钱,也就不给,但是他储蓄金上的利钱,还是照算,只要他储蓄金上还有存款,他的会员资格还是存在的。

第十二条 各职工只是在本局服务,或是在外工方面工作的时候,才可以作储蓄会的会员,无论什么时候,愿意出会,只要是他不欠本局的钱,他储蓄账上的钱,连算到退会那天储蓄金的利钱,就可以领回,可是出会之后,无论怎样,也不能再入会了。

第十三条 只要有实在可以□[108]的下去的情形,在会的会员,可以从他的储蓄账上借钱使用,可是顶多只能从他储蓄金的钱内,借用百分之九十五,在借用的时候,本局对于他的慰劳金,也就不存,慰劳金上的利息,也就不给,直等他把借用的钱全都归还。或者等他储蓄账户的钱数,和没借钱的时候一样,并且照旧按月存钱了,本局才可再给他先写上慰劳金,和慰劳金上的利钱,但是他储蓄账上所剩有的零数,仍照旧付给利息,在借钱没还清的时候,还可以随时照旧存钱。

第十四条 在会的会员,只要是工作得好,又忠诚,又实在,到告退的时候,他名下的慰劳金,连算到告退的那一天慰劳金上的利钱,可以发给他,但是高级,监工,技术,中级,普通员司及里工,在告退的时候,储蓄账上,至少须存有六十个月的会钱,要是外工,至少须存有一千六百班的会钱,倘若是在会的会员,因为行为不端,或犯重大过失,经本局开除的,他走的时候,就不发给慰劳金了。

第十五条 在会的会员,领了慰劳金以后,对于储蓄会便算出会了,无论怎样,就是再被本局雇用,也不能再入会了。

第十六条 入会的时候,会员必须在账字第六十二号格式上写明,如果他是死了,储蓄账上所存的钱,应当给谁,这拿钱的,就叫做承受人。以便通知天津总稽核,如果更换这种人时,(一人或数人)亦应写信告知天津总稽核。

第十七条 在会的会员,如果是在本局做事的时候死了,他储蓄账户上所存的钱,以及慰劳金账上的钱,一块儿发给他在账字第六十二号格式上所写明的承受人。

第十八条 所有外工工人入储蓄会的,每人发给折子一本,上面写明他存钱日子、存钱的数目、利钱的数目,如果要是借过钱的,亦写上借钱的数目,并且把他的姓名,用中国字英国字分写明白,又有登记的号头,他的相片,和他本人的大拇指印。

第十九条 凡是职工,一有入会资格,应该就写请愿书请求入会,凡是本局的员司,这请愿书应该交给他本部门的主任转呈,要是外工工人,就交给工务处转呈。

第二十条 凡里工外工,在储蓄慰劳金的账上,无论领取什么钱,或是他死了之后,他的承受人领钱的时候,必须有两个见证人。

第廿一条 本储蓄会章程,自民国二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从这一天起,已有的储蓄账,也须按照本章程接续办理。

【注释】

[1]社会局审查工人储蓄施行细则,《申报》,1932年10月27日。

[2]《法令规章:(四)上海市工人储蓄暂行规程细则》,《银行实务月报》,1937年第1卷第2期。

[3]通源:《科学管理下之康元厂的职工》,《交通职工月刊》,1936年第4卷第7-8期。

[4]《日伪上海市社会局各工厂、公司制度之有关职工服务待遇等规则卷》,193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18-248。

[5]《日伪上海市社会局各工厂、公司制度之有关职工服务待遇等规则及劳动契约法卷》,193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18-250。

[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橡胶工业公司史料工作组:《上海民族橡胶工业》,中华书局,1979年,第158页。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徐汇文史资料选辑 第4辑 工商经济专辑》,1990年4月第1版,第30页。

[8]中国舰艇工业历史资料丛书编辑部编:《中国近代舰艇工业史料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38页。

[9]《海军部指令》,《海军公报》,1935年第69期。

[10]《新亚药厂同人储蓄赠恤章程》,《新亚半月刊》,1938年第12期。

[11]上海市档案馆编:《吴蕴初企业史料·天原化工厂卷》,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

[12]《员工工资福利(员工储蓄)》,上海市社科院藏荣家企业档案,档号:20-004-0031。

[13]《五洲药厂规章制度职工储蓄简章(1930-1935)》,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8-37-13。

[14]《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人储蓄办法的拟定和实行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414-1-417。

[15]《美亚织绸厂参观记》,《交行通信》,1936年第8卷第5期,第96-100页。

[16]《上海市政府训令:为准实业部咨请转饬严催各工厂迅办工人储蓄会令仰遵办由》,《上海市政府公报》,1936年第174期。

[17]天津市社会局印行:《天津市纺纱业调查报告》,1931年。

[18]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永利化学工业公司专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01-402页。

[19]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永利化学工业公司专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79页。

[20]《北平市立第一工厂职工储蓄办法》,《北平市市政公报》,1935年第300期。

[21]《北平市社会局一年来设施之回顾》,《市政评论》,1935年第1-2期。

[22]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1442页。

[23]《金城银行行员储蓄金章程》,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264-1-198-143。

[24]《中央银行行员储金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2-2675(21)。

[25]《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行员特别储蓄金说明》,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275-1-1314。

[26]《中央银行行员储金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2-10166。

[27]《上海邮区请发员工养老抚恤金的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政档案,档号:1-1803。

[28]《储汇总局养老抚恤金管理章程及支给章程施行细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政档案,档号:1-226。

[29]《邮政总局与养老抚恤金管委会往来函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政档案,档号:1-1919。

[30]《浙江省政府建设厅所属营业机关奖励员工储蓄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公报》,1935年第2373期。

[31]《江苏省建设厅长途电话省交换所奖励工匠储蓄办法》,《江苏省政》,1937年第4卷第6期。

[32]《中央造币厂员工夫役奖惩规则、员工储蓄章程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档号:3(6)-21(2)。

[33]《八年来之中央信托局》,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72-4-18。

[34]《公务员储蓄条例草案》,《行政效率》,1935年第3卷。

[35]《邮政总局与养老抚恤金管委会往来函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政档案,档号:1-1919。

[36]《交通部职员储蓄暂行办法、职员储金保管委员会办事细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电档案,档号:1-513。

[37]《公安局提倡警察储金》,《申报》,1929年9月11日,第十四版。

[38]上海市市政府秘书处《上海市政府市政公报》,第78期,1931年1月10日。(www.xing528.com)

[39]上海市市政府秘书处《上海市政府市政公报》,第80期,1931年1月31日。

[40]上海市市政府秘书处《上海市政府市政公报》,第146期,1934年7月10日。

[41]《杭州市政府指令秘字第一二四六号》,《市政月刊》,1929年第9期。

[42]《杭州市政府公安局试办警察官吏储金简章》,《市政月刊》,1929年第9期。

[43]《南京市政府工作人员储蓄章程》,《南京市政府公报》,1935年第153期。

[44]《南京市政府工作人员储蓄章程》,《南京市政府公报》,1935年第153期。

[45]《修正广西省公务人员储蓄章程》,《广西省政府公报》,1935年第64期。

[46]《邮汇局南京分局关于警察储金事项的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电档案,档号:1—793。

[47]《厦门特种公安局保安警察队长警储存邮政储金办法规则》,《警政特刊》,1934年第4-9期。

[48]《邮汇局南京分局关于警察储金事项的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电档案,档号:1—793。

[49]笔者力图使史料更加翔实、数据更确凿,往往是几份史料相互印证才敢采用,对史实相对模糊的资料,不予采纳。

[50]吴至信:《中国惠工事业》,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12-212页。

[51]吴至信:《中国惠工事业》,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12页。

[52]在本调查的多个地方表明,3号厂就是英美烟公司,如“3号厂是英商”“3号厂是上海之卷烟工厂”。

[53]《行员储蓄金条文之修改》,《中国银行通讯》,1917年第34期。

[54]《银行行员储蓄之提倡》,《银行周报》,1920年第48期。

[55]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1442页。

[56]《上海银行行员服务待遇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18页;江绍贞:《略论陈光甫对上海银行的经营管理》,《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5期。

[57]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74页。

[58]《盐业银行行员储蓄规程》,上海市档案馆藏盐业银行档案,档号:Q277-1-37,第145页。

[59]《浙江兴业银行行员储金及存款规程》,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档号:Q268-1-35,第38-39页。

[60]《行员储金规则》,上海市档案馆藏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9-1-79,第43-45页。

[61]《军人储蓄章程》,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72-4-11。

[62]《八年来之中央信托局》,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72-4-18。

[63]《邮汇局南京分局设立员工特种储金的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邮电档案,档号:1-791。

[64]上海、汉口和天津三地共有工人13 045人。而这三地工人数根据1924年的数据——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三),中华书局,1983年,第1032页,占到英美烟公司全国各工厂总人数的86.8%,以此推算。

[65]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三),中华书局,1983年,第1050-1051页。

[66]《英美烟员工储金制度》,上海社科院英美烟草档案,[147]33C1-3-000003-000005,原件英文。

[67]《英美烟对储金的运用和处理》,上海社科院英美烟草档案,[149]33E-G-000023,原件英文。

[68]根据1937年英美烟的职员储金有6 033 010元、华籍职员储金占36.16%计算所得,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四),中华书局,1983年,第1500页。

[69]《邮政养老抚恤金支给章程》,《交通公报》,1929年第87期。

[70]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编纂:《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1934年,第289页。

[71]《总税务司通令》附件,1920年2月20日,第3006号,转引自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90-891页。

[72]《中国政府关于交通四政劳工事务设施之状况》,1925年,第26页。

[73]马廷燮:《铁路员工福利事业之研讨》,《铁路杂志》,1936年第12期。

[74]《中华国有铁路员工统计》,《统计月刊》,1934年第1期。

[75]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二),中华书局,1983年,第733页。

[76]《英美烟员工储金制度》,上海社科院英美烟草档案,档号:[147]33C1-3-000052,原件英文。

[77]刘大钧:《中国工业调查报告》,转引自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近代工业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年。

[78]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85页。

[79]1932年1月的《人钟月刊》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588页。

[80]天津市社会局印行:《天津市纺纱业调查报告》,1931年,第15-16页。

[81]《法令规章:(四)上海市工人储蓄暂行规程细则》,《银行实务月报》,1937年第1卷第2期。

[82]通源:《科学管理下之康元厂的职工》,《交通职工月刊》,1936年第4卷第7-8期。

[83]《新亚药厂同人储蓄赠恤章程》,《新亚半月刊》,1938年第12期。

[84]上海市档案馆编:《吴蕴初企业史料·天原化工厂卷》,档案出版社,1989年,第133页。

[85]《五洲药厂规章制度职工储蓄简章(1930-1935)》,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8-37-13。

[86]《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人储蓄办法的拟定和实行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414-1-417。

[87]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永利化学工业公司专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01-402页。

[88]《北平市立第一工厂职工储蓄办法》,《北平市市政公报》,1935年第300期。

[89]北京市档案馆等:《北京电车公司档案史料(1921-1949年)》,第354页。

[90]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1442页。

[91]《金城银行行员储蓄金章程》,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264-1-198-143。

[92]《中央银行行员储金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2-2675(21)。

[93]《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行员特别储蓄金说明》,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275-1-1314。

[94]《邮政养老抚恤金支给章程》,《交通公报》,1929年第87期。

[95]《浙江省政府建设厅所属营业机关奖励员工储蓄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公报》,1935年第2373期。

[96]《江苏省建设厅长途电话省交换所奖励工匠储蓄办法》,《江苏省政》,1937年第4卷第6期。

[97]《中央造币厂员工夫役奖惩规则、员工储蓄章程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3(6)-21(2)。

[98]《中央信托局关于各项储蓄规则、章程、业务规则、购料规则及虬江码头业务处各种规程草案》,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72-4-11。

[99]《交通部职员储蓄暂行办法、职员储金保管委员会办事细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513。

[100]上海市政府秘书处:《上海市政府市政公报》,1934年第146期。

[101]《杭州市政府公安局试办警察官吏储金简章》,《市政月刊》,1929年第9期。

[102]《南京市政府工作人员储蓄简章》,《南京市政府公报》,1935年第153期。

[103]《修正广西省公务人员储蓄章程》,《广西省政府公报》,1935年第64期。《广西省公务人员储蓄章程》最初公布于1934年7月,并于8月起实行。

[104]《厦门特种公安局保安警察队长警储存邮政储金办法规则》,《警政特刊》,1934年第4-9期。

[105]《浙江兴业银行人事规程汇编》,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268-1-32-364。

[106]《四明商业储蓄银行行员储金规则》,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279-1-79-43。

[107]《开滦矿务总局职工储蓄会章程》,《矿业周报》,1933年第253期。

[108]档案字迹无法识别,故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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