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业银行员生储金及存款规程(1936)[105]
第一章 储 金
第一条 储金系于行员之每月薪水,及每年普通花红,试用员、练习生、及试习生之每月津贴内,依本规程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成数,提存之。
第二条 员生除支津贴、或薪水,在五十元以内,应一律按月提存一元外,其余行员薪水应按照下列成数,提存储金:
五十元至九十九元,提存百分之二;
一百元至一百四十九元,提存百分之三;
一百五十元至一百九十九元,提存百分之四;
二百元至二百四十九元,提存百分之五;
二百五十元至二百九十九元,提存百分之六;
三百元以上者,提存百分之七。
第三条 行员应将每年所得普通花红金额百分之十,提存储金。
第四条 每次提存之储金,均自提存之日起,按年息一分计算。每年于六月半及十二月半结算一次,息金以现金付给。(www.xing528.com)
第五条 每次员生提存储金时,由本行致送同数之金额,用员生户名另账存储,不给利息。每满十年,一次转作定期存款,按周息一分计息。息金每年一次以现金给付。本金,于本人离行发还其原存储金本息时,一并付给。惟在行服务不满五年或因受惩戒解职者,本行致送金额尚未转作定期部分,概不付给。
第六条 员生每次应提存之储金,其数目满五角者,扣存一元,不足五角者,不计。
第七条 储金于发给员生薪水、津贴及花红时,随时扣存,连同致送部分,一并划交总行。
第八条 储金不给存折,惟每届决算后,由本行开送清单备核。
第九条 行员于离行时,如经查明经手事毕,并无亏欠,甲薪等行员,应陈由总办事处核准,其他行员,分别由总司库、总经理核准后,得将储金全部本利发还。其利息,算至离行之日止。在已离行未发还期间,得照本行往来存款利息算给。发还后,由总行总务处每月汇报总办事处备案。总办事处行员,由总办事处查明核准,交总行总务处执行之。
第二章 存 款
第十条 存款分活期及定期两种。每人存储之总数,活期以五千元为限,定期至多不得超过本人历年在行实得薪水之半数,及花红之全数。
第十一条 活期存款,按年息六厘计算,定期存款,期限一年,按周息一分计算。
第十二条 存款不论活期定期,均须用本人姓名,及本人签章,并冠以“行员”二字。
第十三条 存款均须各存服务行处,但甲行员生调至乙行时,其原有定期存款,俟到期后,改存乙行。
第十四条 存款于行员离行、查明经手事毕,如无亏欠,应即结清本息,将折缴销,否则自离行之日起,该照普通存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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