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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储蓄章程: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强制储蓄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人储蓄章程[98]第一条凡陆海空军军人(军属)均应按月储蓄,其办法依本章程之所定。第二条军人储蓄由军政部军需署设科办理,所有储金存由中央银行保付本息。第十四条军人储蓄须继续不断,如间断在六个月以上,对于以前所储又不易章呈请提取者,概做绝户论。第十五条凡绝户储蓄之本息应转入军人储蓄公积金户存储,其用途另定之。第十六条军人储蓄分期举办以命令定之。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军人储蓄章程: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强制储蓄

军人储蓄章程(1935)[98]

民国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军事委员会颁发)

第一条 凡陆海空军军人(军属)均应按月储蓄,其办法依本章程之所定。

第二条 军人储蓄由军政部军需署设科办理,所有储金存由中央银行保付本息。

第三条 军人储蓄由各军队机关学校按月造送储蓄清册三份汇转军需署于发给经费时照扣应储金额,另开储蓄金支票一纸交由原领款人赍送承办之银行查收,入账分户登记之前项储蓄清册以一份送存银行,一份由银行填明收款月日加盖印章,发还之,一份存军需署备查。

第四条 储户初次储蓄时,由银行填给储蓄证一扣由其所隶机关转给储户存凭嗣后每月按照定额储蓄不再发给收据或其他凭证。

第五条 前条储蓄凭证记载事项如下:

(一)储户姓名;

(二)储蓄证号数;

(三)每月储蓄金额;

(四)本章程摘要;

(五)发证年月日。

第六条 储户遇有升降时,应于命令发表之次年一月起按照新阶级定额储蓄由其所隶机关之最高军需长官于储蓄证内注明改储年月及金额,并加盖私章为证。

第七条 军人每月储蓄金额规定如下:

(一)将官 月薪百分之十

(二)校尉管 月薪百分之五

(三)士兵 月饷百分之四

前项薪饷以实发数为标准。

根据本条百分率只计算结果,凡将校尉之储蓄额元以下之零数不满五角者不计,五角以上按五角计,士兵角以下之零数不计。

第八条 储蓄利息定为周息八厘,按半年复利计算每月储蓄日期在上半月者概由下半月起息,在下半月者概由下月起息,提取之当月概不给息。(www.xing528.com)

第九条 银行于每半年填给本息结单交由军需署转给储户收执存凭,并由银行编制本息计算表交各军队机关学校备查。

前项结单应复写两张以一张分交储户一张存各军队机关学校备查,储户结单遗失欲知其本息数额时,得向其所隶机关查阅。

第十条 储户遇有解职撤职退役革除死亡或伤残除役者,得提取其储蓄之本息,但须将储蓄证及结单缴销,并须于储蓄证上注明所提金额及日期,由收付双方各盖私章或指摹为证,前项死亡者之储蓄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但其身份须经证明。

第十一条 凡储蓄证遇有遗失时,须报由主管长官转请军需署转知银行补发之。结单遗失须于提取时声明原委得免撤销。

前项补发之储蓄证须由储户纳费二角,于声请补发时送请军需署转送银行。

第十二条 凡因储蓄证遗失,在呈请补发期间储户遇有第十条情形之一,须提取储金本息时,得以最后之结单为凭但须声明原有储蓄证作废。

第十三条 储蓄之提取应由主管长官证明检同储蓄证及结单送请军需署填发许可证转送银行发给之,但储户提取之本息不满二百元或遇紧急情事,经所隶最高长官核准者得由所隶军队或机关学校先行垫发,于每月终将证单汇送军需署,抵解当月储蓄并由军需署转送银行转账。

第十四条 军人储蓄须继续不断,如间断在六个月以上,对于以前所储又不易章呈请提取者,概做绝户论。

第十五条 凡绝户储蓄之本息应转入军人储蓄公积金户存储,其用途另定之。

第十六条 军人储蓄分期举办以命令定之。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军人储蓄章程补充办法:

(一)带职求学之学员由所隶军队机关储蓄;

(二)公役按照士兵之规定储蓄;

(三)夫不储蓄;

(四)临时设立之军事机关学校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免予储蓄;

(五)造送储蓄清册应将额外人员附于正额人员之后,不得混列;

(六)造送储蓄清册应于每月十五日以前送到(本年七月份得变通办理,但最迟不得逾本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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