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下列邮政员工得给予养老金:
(一)服务满二十五年以上呈准退休者;
(二)服务满十五年以上,年龄满五十岁以上(邮差满四十五岁以上)呈准退休者;
(三)服务满四十年或年龄满六十岁(邮差五十岁)强令退休者。
第二条 前条员工按其服务年份及退休时之薪额依第一号附表所列金额支给养老金,但超过二十五年之年份依表列金额支给半数;员工养老金作一次支给之。
第三条 员工退休日期分为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凡呈请退休者,须于三个月以前将呈文送达邮政总办查核,逾期到达者,递推至次期办理。
第四条 邮政总办因处理事务上有窒碍或本年养老金定额不敷支配时,对于前条之申请得先尽年老者,核准年龄相等者尽资深者,核准其余迟推至次期办理。
第五条 员工呈请退休依前条之规定分别准驳后,由邮政总办于退休日期一个月以前分别通告其强令退休者亦同。
第六条 具有第一条资格之员工因过失被辞退者得由邮政总办依其情节轻重酌量减额给予养老金。
第七条 下列员工不得请求支给养老金:
(一)被革退者;
(二)弃职潜逃者。
第八条 下列员工或其遗族得请求支给抚恤金,但第(一)(二)两款以非出于自己过失者为限:
(一)因处理公务致死亡者;
(二)因处理公务受伤致成残废者;
(三)在职死亡者;
(四)因病休致者;
(五)被裁退者。
第九条 前条第一、二两款员工其抚恤金应比照第一号附表之定率并第二号附表甲种定额支给之。(www.xing528.com)
前条第三款员工其抚恤金应比照第一号附表之定率并第二号附表乙种定额支给之。
前条第(四)(五)两款员工其抚恤金应比照第一号附表之定率支给之。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遗族以下列亲属为限,尽前列者交付之,同列有二人以上时尽年长者交付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孙男女;
(四)曾孙男女;
(五)父母;
(六)祖父母;
(七)曾祖父母。
第十一条 抚恤金应依本人或其遗族之请求经邮局指定之医生检验证明核实后支给之,但其情节无证明之必要者的不经检体。
第十二条 前条之请求自死亡、致伤或裁退之日起限一年以内向邮政总办具呈,在各邮区者由邮务长核实转呈,在总局者由处长核实转呈,其逾期不请求者视为抛弃不得补请,但能证明确因故障未能在其内请求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应得养老金或抚恤金之员工,如系照章对于邮局有损害赔偿之责任者,应由其养老金或抚恤金内扣除之。
第十四条 本章程施行之程序由邮政总办拟定呈部核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施行后,所有以前关于邮政员工保证防后金及资助金等规程均废止之,但关于保证书部分仍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一号附表
第二号附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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