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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行员特别储蓄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一、如有舞弊亏空情事而由本行开除之人员,除另行追缴外,此项储金得予半数充公。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行员特别储蓄会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行员特别储蓄会章程之重订(1929)[93]

民国十八年又恢复“行员特储”办法并重订规章,自一月份起公布实行,其中规定除

一、此项储金凡在职人员自试用助员月薪卅五元以上者均须存储,已改为强迫性质;

二、储金数目一律按照月薪十分之一存储,行方致送同数;

三、此项储金不再另给存折等主要三点系与以前规定不同外,其他如提取办法亦颇有更改。详细规定如下:(其中有数处与后来颁布之“行员服务待遇规则”中略有修改)

一、此项储蓄金专为优待本行行员厚积储蓄而设,凡在职人员自试用助员月薪卅五元以上者均须照章存储,试用助员以下及他项人员属于特殊性质者除外(廿年四月十六日颁布之“行员服务待遇规则”中于此条之下加“惟练习生亦可照存”)。

二、此项储金应由各员按月存薪水十分之一于每月发薪日提存并由本行支送同数之特薪一并存入各员特储户内(廿二年六月十六日“订正行员服务待遇规则”中规定“未支全月薪金者概免存储,惟因请假逾限扣薪而未得全月薪金者应作支全月薪金论”)。

三、此项储蓄金利息按周年一分计算,每届阳历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结算一次,即将所得利息并入本款内存储。

四、此项储金不再另给存折以省手续,惟每届结算后得由储蓄处开具每户结算单抄交各员核对(“订正行员服务待遇规则”中规定储金结单改由总经理处人事科开具)。

五、此项储金在各分行处者,应由各该分行处按照第一、二条规定每月提存并支送同数特薪付账后,转收总行册内同时开具各户姓名数目清单寄交总经理处人事科以备稽核。

六、此项储金自十八年后均以开户之月份起,算满十年后使得全数提取,但在行服务满五年以上之人员得于开户满五年后,提取全数。继后续存仍须再满五年提取一次。其在行已满四年以上之人员须于开户满六年后使得提取。三年以上须满七年,余此类推。(www.xing528.com)

七、凡年逾五十在行服务满五年以上无过告老退职者,得提取此项储蓄金之全数。

八、凡因公受伤甚至残废者在职身故者以及本行认为有特别情形离行者,除另定恤养办法外,不论在行服务年数均得提取此项储金之全数。

九、凡自行辞职人员如无经手未清事件,在行服务未满六年者得提取此项酬金之半数,在行六年以上者得提取六成,其他每多一年加提一成,余此类推。

十、凡由本行辞歇解职之人员,如无经受未清事件,不论在行年数均得提取此项储金之半数(廿年“行员服务待遇规则”中改定“凡由本行辞退人员与自行辞职人员同样办理”)。

十一、如有舞弊亏空情事而由本行开除之人员,除另行追缴外,此项储金得予半数充公(廿年“服务待遇规则”中将开除人员提取储金办法分为两类:(甲)凡由本行开除之人员,如无经手未清事件,不论在行服务年数,值得提取此项储金之半数;(乙)凡由本行开除之人员,如有舞弊亏空情事,得将此项储金半数抵偿,不敷之数另行追缴)。

十二、此项储金按照九、十、十一条规定所扣留之余存,得移归行员赡养金项下备用。

十三、此项储金不得作任何抵押借贷之用。

十四、此项储金于提取时,须由各员缮具收条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核准后始得照付。

(附注)十六年六月以前所开旧户均照原章办理,但此后不得续存旧折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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