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银行行员储金规则[90]第一条本行行员除练习生试用员外,应依左列标准提存行员储金。第十条行员储金于行员免职或死亡时,得由主管员陈经总行核准后发还之。但依本行行员奖惩规则解职或开除职务者,须自免职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始得陈请发还。第十一条行员收回储金时应出具收据。第十二条已故行员储金之承领,以死亡者之遗嘱,无遗嘱者由法定继承人承领之。
交通银行行员储金规则(1933)[90]
第一条 本行行员除练习生试用员外,应依左列标准提存行员储金。
(甲)每月所得薪金提存百分之五。
(乙)每年所得盈余酬劳金或奖励津贴提存百分之十。
第二条 依前条标准提存之行员储金,其尾数不满一角者,按一角提存之。
第三条 行员储金之收付及保管,由总行储蓄信托部办理之。
第四条 行员储金由庶务处于每月发给薪水、及每年发给盈余酬劳金或奖励津贴时,按成代扣并逐户填发提存行员储金通知书,不另给折据,每届年终决算按户抄发对数单,以便查考。
第五条 庶务处每次扣存之行员储金,应将各户细数填列行员储金清单,连同储款解送或汇交总行储蓄信托部收账。
第六条 行员储金之利息自存入之日起至核准发还之前一日止,按周息一分二厘计算,每届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结息一次并入本金存储。(www.xing528.com)
第七条 行员储金概用行员真实姓名存储,不得转让抵借。
第八条 按照行员服务规则及行员奖惩规则之规定,行员应负赔偿责任时,得由本行将其所存行员储金本息抵扣赔款。
第九条 行员免职时,如遇行员服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事,本行得将其所存行员储金本息暂行扣留。
第十条 行员储金于行员免职或死亡时,得由主管员陈经总行核准后发还之。但依本行行员奖惩规则解职或开除职务者,须自免职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始得陈请发还。
第十一条 行员收回储金时应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已故行员储金之承领,以死亡者之遗嘱,无遗嘱者由法定继承人承领之。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议决修订,自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十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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