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塘沽碱厂职工强迫储蓄章程(约在1930-1933年)[87]
第一条 凡本厂职工人员,不论级位大小,概须依照第二条所定办法,按月提存一定数目,作为强迫储金。
第二条 强迫储金,每月由会计处于发薪时预先扣除,标准如下:
(1)月支百元或以下者,提存百分之五;
(2)月支百元以上至任何最高数目,其超过部分提存百分之七;
(3)红利提存百分之十。
第三条 伙食及居住津贴包括于薪金内作为薪金总额计算。
第四条 提存之数不满一角时五舍六进。
第五条 利息每半年一复,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一次,期计算标准如下:
(1)储金不满五年者,按月八厘计息;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从第六年第一个月起,按月九厘计息;
(3)十年以上者,从第十一年第一个月起,按月一分计息。
第六条 本项储金既系强迫性质,无论何人不得借口任何理由请求减少储蓄金额,但亦不得要求额外多存,欲多存者须加入另种之普通储金。
第七条 除非下列理由,不得支取储金:
(1)本人死亡;
(2)辞职、告老或被辞退。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厂长许可后,得支取相当储金,但不能超过储金总额三分之一:
(1)本人死亡;
(2)本人身患重病,须作两个月以上之长期休养者;
(3)年龄满五十五岁以上者。(www.xing528.com)
第九条 前条(1)(2)(3)三项若同时发生或同时发生任何二项时,储金之提取至多以三分之二为限。
第十条 职工离职,须将交待手续办理清楚,倘有亏短公款或损害公物者,须先由本项储金内提出补偿,余额退还本人。
第十一条 本项储金,不另立存折,但以会计处账簿为凭,每半年于福利结算后,将结至结算时止之本息总数,另单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职工于第一次存入本项储金时,须将其身故后受领储金之直系亲属申请登记,本项直系亲属,中途如有变更,须随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三条 上项指定受领储金之直系亲属,如与本人同时身故,得由本公司依照下列顺位,将储金交其遗族领收。
遗族之顺位如下:
(1)妻;
(2)子女、孙子女(女及孙女以未出嫁者为限);
(3)父母、祖父母;
(4)死亡当时同居之兄弟姐妹;
(5)死亡当时同居之胞叔或胞伯;
(6)终身赖本人生活之亲族;
(7)已出嫁之女或孙女。
同顺位之遗族若有数人,储金交年长者,由年长者分配之,倘无上列各项遗族时,该项储金拨充本厂职工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 公司为保障职工利益起见,对于本项储金特设会计,独立保管。
第十五条 储金之保管方法,至少须提出百分之五十转存于妥实银行,百分之五十投资于本公司之生产事业。
第十六条 投资于公司本身之储金故不必论,即转存于银行之储金亦由公司负担为限责任。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职员及工友,得各推荐代表二人,查看储金账及审查投资之是否可靠。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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