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龙厂工友储蓄办法[86]第一条凡与本厂订有工作契约之工友,填具志愿书经本厂审核认可后,均得依本办法实行储蓄。第六条定期存款周息一分,活期存款周息六厘,均自缴款日起息,每逢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结算一次,结算后之利息并入存本,一同生息。第八条凡因办理工友储蓄所需之一切开支及费用概由本厂担任。第九条储蓄款项收支账目除由本厂定期公布外,并得由存款人推举代表担任审查。
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龙厂工友储蓄办法(1934)[86]
(民国二十三年十二月)
第一条 凡与本厂订有工作契约之工友,填具志愿书经本厂审核认可后,均得依本办法实行储蓄。
第二条 储蓄存款分定期、活期两种。
(甲)定期存款,由本厂会计于每月发给最后一次工资时,按照下列数目代为扣存,自愿多存者听,但认定后不得变更。
每月工资总数15-12元,存1元
每月工资总数26-35元,存1.5元
每月工资总数36-45元,存2元
每月工资总数46-60元,存3元
每月工资总数61-80元,存4元
80元以上,存7%(角位以下四舍五入)
(乙)活期存款,每满一元均可储蓄,需用时得随时凭折支取。
第三条 定期存款之存储期限概以工作契约所订期限为准,期满续约时仍须继续存储。(www.xing528.com)
第四条 定期存款非届预定期期限不得提取,但遇下列情事之一,而有相当证明经本厂认可者得提取存款之一部或全部。
(甲)本人结婚或子女婚嫁;
(乙)直系亲属丧葬;
(丙)家遭重大灾变;
(丁)妻室生产或本人伤病甚重;
(戊)解除工作契约。
第五条 工人储蓄款项概由本厂按照存款种类分别填给存单或存折为凭。
第六条 定期存款周息一分,活期存款周息六厘,均自缴款日起息,每逢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结算一次,结算后之利息并入存本,一同生息。
第七条 储蓄款项得由本厂转存银行,如遇银行给息不足前条定额时,概由本厂照数补足。
第八条 凡因办理工友储蓄所需之一切开支及费用概由本厂担任。
第九条 储蓄款项收支账目除由本厂定期公布外,并得由存款人推举代表担任审查。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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